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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0-08-25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建设力度,建立巡查、督办、考评、执法等监管和处置体系,全面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制定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包括:环卫公共设施规划、公用停车场规划、专业市场及公共摊位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临街店招规划、夜景灯饰亮化规划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各类城市创建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派驻管理机构、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辖区责任区划分,明确主要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并签订承诺书;公示责任区责任人、城管执法人员等相关信息,督促临街单位、经营场所、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空闲地、居民小区、城中村、私人住宅等责任人履行责任区责任;

  (三)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

  (四)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工作,积极发挥网格主协创单位、信息管理员、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服务者作用,监督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管网等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建设工地卫生秩序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卫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各类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并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验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保障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考核标准》等标准, 因城市环境发展需要对街道进行综合整修的,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提前制定并公布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喷泉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和保养,定期清污,定期检修,保持水体清洁,安全有序喷放。

  第八条  临街和占道施工(包括铺设、维修道路和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经依法审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场作业,采用硬质围挡。工期6个月以上的应设置实体围墙,主要道路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施工场地进出口应避开交通路口,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挖掘的渣土应放置整齐,禁止从空中向地面抛撒建筑废弃物;

  排放污泥污水不得污染道路;

  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并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范围5米内环境整洁。

  临时划设“夜市”等专业市场,经营业主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段营业,有环境卫生和油烟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停放点,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企业管理车辆停放责任。

  执法部门应对违停车辆进行执法管理,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节日标语应悬挂在单位门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节日期满后3日内及时撤除。

  举办展销会、交流会、招商会等活动,会议期间商品广告应挂贴在会议指定地点。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清除。

  第十二条  户外电子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免费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该根据需要在居民区设置公开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条件的城区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接箱、电线杆、井盖、沟盖、雨篦等城市家具(设施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丢失、破损或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立即补装、更换或正位。

  第十六条 城区严控新增电力、通讯、电视、广播等架空管线。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原有架空管线要逐步改迁入地,新布线一律入地安装。新建、改建道路要全面配套地下管网工程。

  第十七条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补建或补充配置。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发现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运行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公厕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背街小巷公厕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居住区、居民小区公厕,由物业或居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实行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承运建筑垃圾的经营者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其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体整洁;

  (二)车底、车箱、围板齐全无缺损;

  (三)采取封盖密闭措施;

  (四)车身统一标识;

  (五)车内安装和规范使用行驶、定位、装卸记录仪。

  运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城管执法部门可对本地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作出统一限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设置不低于4米高的围档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路面实行防尘土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防止尘土、污水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按照《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导则》,实行居民分类投放,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性服务企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推进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大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能力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产业链条和技术支撑,提高环卫作业社会化、市场化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或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除按《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外,纳入各类城市创建工作年度考核,依法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冈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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