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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大涉法涉诉接访工作回眸

时间:2015-04-16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的基本情况

1、2012年至2014年的信访接待情况

本届人大以来,武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践行群众路线,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接待活动,共主持信访接待34次,受理208件322人(次)。其中,2012年接访11次受理72件121人(次),2013年接访12次受理73件118人(次),2014年接访11次受理63件83人(次)。

208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交到相关单位办理的121件,当面解释说明的87件,占42.5%。其中2012年共72件,交办45件,当面解释说明的27件;2013年共73件,交办39件,当面解释说明的34件;2014年共63件,交办37件,当面解释说明的26件。交办件已全部交相关机关办理,除市法院1件未办理完毕外,按时办结120件,办结率达99.17%。

2、信访案件交办情况

交到市人民法院办理的68件,占总数的56.20%。其中,2012年22件,反映未执行到位的13件,执行异议的4件,审理方面问题的1件,不服判决的4件;2013年23件,反映未执行到位的17件,不服判决的3件,其他3件;2014年23件,反映未执行到位的的16件,审理方面问题的3件,执行异议的3件,不服判决的1件。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交到市公安局办理的35件,占总数的28.93%。其中,2012年13件,要求加大案件侦破力度的3件,交通肇事赔偿的2件,重惩凶犯的8件;2013年11件,要求重惩凶犯的9件,办理户口的2件;2014年11件,反映未立案处理的6件,加大案件侦破力度的2件,办理户口的1件,要求提供证明和伤情鉴定的各1件。打击犯罪力度仍需继续加大。

交到市检察院办理的10件,占总数的8.26%。其中2012年4件,要求重判犯罪嫌疑人的1件,实名举报贪污案件1件,实名举报伸张正义的1件,反映村干受贿的1件;2013年4件,实名举报侵吞集体资产的1件,反映公安干警乱作为的1件,提起抗诉的1件,其他1件;2014年2件,实名举报村干贪污的1件,其他1件。法律监督仍需加强。

交到市政府法制办办理的7件,占总数的5.79%。其中2012年5件,协调解决房屋产权问题2件,反映宅基地被侵占的1件,反映房屋被强拆的1件,其它1件;2013年1件,要求增强个人生活费;2014年1件,请求解决建房宅基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不如人意。

交到市司法局办理的1件,占总数的0.83%。其中2012年要求国家赔偿1件。

3、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时有发生,并显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求涉及面广、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一是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不到位。判决裁定生效后,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上访。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长期滞留他乡,执行效果不理想。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情绪,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到位,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出现涉法涉诉信访。

二是司法人员办案质量有待提高。个别干警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而出现错案。虽然大多数错案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得以纠正,但也有极少数错案成为定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上访。如吴某某反映其子董某某在2012年4月23日与被害人稽某打架,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而法官宋某某在其定刑时未将派出所拘留10天计算在内,后来又改动判决书减刑10天,导致吴某某不断上访。

三是对群众诉求服务不到位。极少数单位对群众诉求服务不到位,或因工作忙,没有把群众来信来访当着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来做,对群众诉求没有热情接待、及时办理,更没有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个别同志对群众感情淡漠,对群众的诉求不当回事,不敢担当,不敢负责,导致群众出现涉法涉诉信访。

四是司法机关办案时限过长。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审批时限拖延,办案时限过长,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如2012年12013号翟某某、张某某反映,其母亲余某某被摩托车撞死未破案,夫妇俩提供了两张照片,照片上人像清晰,但公安局案件一直未破。

五是信访不信法。一些上访人员法律知识少,知识水平较低,放弃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而选择信访;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愿,即使案件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案不公、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以访压法,认为信访来得快;甚至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扰乱正常信访秩序。

二、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主要作法

一是实行三大责任。本届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持落实信访首访责任制、督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信访人初信初访后,对信访问题不能当场办结答复的,实行“一包五定”(包案领导,定承办单位、定责任、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员、定办理时限),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息访息诉不放过。继续办好了《人大信访办理情况通报》,除通报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反映了各承办单位每件信访事项办理的结果。初信初访问题未妥善、及时的加以解决,因执法过错、作风简单粗暴、工作失误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过错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是紧扣三个环节。紧扣受理环节,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涉法涉诉信访接待登记的信访事项,经当场商议后,确定承办单位,由接访的常委会领导签批交办意见,当场交给承办单位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件后,15日内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送交信访人,让信访人知道是否受理、是谁负责、是谁具体办和找谁了解进展情况。紧扣答复环节,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件后,安排责任领导、责任专班、责任人员限期办理,并在结案前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告知书》送交信访人,让信访人知道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避免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紧扣结案环节,各承办单位先按调查情况、答复意见告知书撰写结案报告,再送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审阅、签批,最后正式行文,向市人大常委会回复结案情况。

三是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实行接访签到制度。每次接访实行实名签到制,并将签到情况连同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一并通报。二是建立疑难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接访领导牵头,涉法涉诉信访各部门参与,共同排查疏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讨论研究处理办法,统一处置意见。三是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接访情况、受理情况、答复情况、结案情况、落实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到全年工作目标考核考评范畴,做到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评比。

四是落实三种措施。一是及时纠错措施。人大不搞个案监督,但对有明显违法行为或有过错的案件,交办到市检察院,通过司法监督手段来解决,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如新矶棉业有限公司不服(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发现原告新矶棉业案件担保物有问题,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时交检察院查清后,提出检察建议,法院经过重新核实,于2013年6月20日撤销了01430号民事裁定书。二是联动措施。201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第54次主任会议通过、2013年3月第23次主任会议修订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程》,监督法、检、公三家依法执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2012年72件信访事项中,只有45件涉法涉诉信访案;2013年73件信访事项中,只有39件;2014年63件只有37件。三是落实责任划分措施。根据信访案件中责任的划分,做到对责任单位办理落实案件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督办,督促各部门在最短时间内拿出令信访人最满意的答复。

五是畅通三条渠道。一是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总结推广“枫桥经验”,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以保障群众更加方便地提出诉求,有效地减少群众上访。二是实行联合接访。按照中办发[2013]26号《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加大依法处理力度,实行“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机制,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开始实行网上信访受理。最近一年来,市人大法工委建立互联网为依托的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引导群众多上网、少走访,逐步把涉法涉诉网上信访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主渠道,推进了“阳光信访”。

三、人大接访工作成效

一是重视群众利益,搭建了诉求平台。本届人大以来,我们以司法公正和民生改善为抓手,学习、借鉴、总结、推广“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就地解决问题,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创新了社会治理,搭建了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回应民意的新平台,解决了人民群众有诉求无处诉说的问题。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推进了司法公正。各承办单位从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坚持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突出各自的工作重点,促进了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根本好转,推进了公正司法。市人大法工委加强对政法机关的监督,关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注重来信来访群众在贫富差距、劳资纠纷、市政拆迁、社会治安、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推动了一些事关全局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是创新方式方法,拓宽了监督渠道。市人大常委会创新涉法涉诉信访接待方式和做法,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常委会监督工作范畴,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问题,实行“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将影响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既拓宽了监督渠道,增强了监督实效,又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常委会法工委把法检机关办案质量作为司法监督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分析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案件流程的管理监督和实时质量控制,减少群众上访,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升。各承办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主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有力促进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敬法、用法,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法工委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广为知晓,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结合具体案件,当事人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五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连年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加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市委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坚持落实信访首访责任制、督办通报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及时纠错、联动和责任划分措施,狠抓源头治理,进一步提高行政、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司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依法进行例案监督,不搞个案监督。其具体职责是进一步疏通人民群众的诉求渠道,检查监督办案质量,把司法公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在涉法涉诉信访件的交办、转办、催办、督办和回复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联合接访成员单位有厌战情绪。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六年多来,联合接访成员单位存在麻痹思想,有畏难、松懈、厌战情绪,个别成员单位有抵触心理,有的请假、有的迟到,特别是每月26日是星期六或星期天,参加接访的怨言多。更为重要的是律师顾问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大代表,参加接访是耽误时间,人大又没有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积极性较低。

三是办理机关对交办案件难以达到规范。有的办理机关对交办案件的办理不够规范,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没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没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只交信访部门处理。办结后,虽都形成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专题报告,但参加接访的负责人没有向主持信访接待的常委会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办理情况和落实情况都不尽如人意,甚至导致重访。

四是案件回访机制尚未形成。案件回访反馈机制是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人大信访案件没有形成一整套的回访制度,案件回访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群众的满意状况无从了解。

五、几点建议

(一)认真贯彻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职责职能。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责是:接待人民群众涉法涉诉来信来访,做好交办、转办、催办、督办等工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积极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政策,深刻领会《监督法》、《湖北省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规程》要求,进一步明确接待信访涉法诉求的职责,该通过法律程序用法律程序解决,该属于非涉法涉诉的诉求应排除主任会议人员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事项之外,依法依规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

(二)建立健全联系机制,进一步形成息访合力。一是分工负责制。对涉法涉诉问题采取包保措施,使每一个涉法涉诉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时限。要增强相关单位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分担司法机关所承担的重压。二是重点个案督办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点信访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督办,根据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包案领导适时采取发督办单、上门督促、听取专题汇报等方式,促使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责任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案件,由人大接访领导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当事人亲友,组建专案工作组,采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导、析案释法、经济补偿等多重手段息诉息访。四是救助机制。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当事人;或者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的“瑕疵案”,且当事人同意息诉息访;对依法无法处理但又符合情理的涉法上访人,可以采取由财政拔专款、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维稳救助基金,从经济上适度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的诉求。对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极贫极弱的上访人等一些涉法涉诉的弱势群体,民政部门要给予适当关爱,将他们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

(三)切实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增强司法公正。一是加大普法力度,继续抓好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二是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司法能力。三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众涉访较多的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多元化纠纷调解室,采取组建调委会、派驻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员等措施,建立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处理模式,尽可能把纠纷解决在部门、化解在诉前。四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坚持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司法环节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五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执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

(四)继续创新监督办法,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是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涉法涉诉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二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给予打击。三是建立终结机制。要制定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操作规程,对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时限内未再出现上访、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等情形的信访案件,及时予以销案。

(五)完善科学考评体系,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为防止过度关注信访量和个案的处理,而衍生出拦访、截访和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钱买平安”,以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威信为代价等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建立涉法涉诉上访量、个案处理、信访秩序、服务民生等统筹兼顾的科学考评体系,在关注上访量、个案化解的同时,综合分析评判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将关注重点放在是否涉及公权力侵犯群众利益、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等既可能有损政府威信、法律威严,又可能在源头上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上访件,从而减少因过于关注信访量、个案处理而造成的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破坏法律既判力、乱开政策口子等一系列负面效应,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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