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关于《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0-04-01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黄冈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快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恰逢其时。

一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召唤。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促进文明行为立法,遵循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回应了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时代要求。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行动。

  党的十九大指出,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提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立法的议案和提案,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文明行为立法工作的关切和期待。我市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三是建设宜业宜居和健康黄冈的现实需要。

  城市的功能更完备、形象更美好、生态更优美、文化更繁荣、人民更健康,有利于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通过立法可以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健康、文明的卫生习惯。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社会建设委员会十分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原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前期工作基础上,会同市委文明办就条例草案立法工作、立法方案进行专题研究、调研论证,明确指导思想,制定工作方案。

一是学习借鉴外地经验。

  2019年8月,市委文明办带领专班赴荆州考察,详细了解了荆州市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背景、条例实施情况、市民文明行为状况等内容;2020年1月15日,市人大社建委和市委文明办一同赴鄂州学习考察。此外,条例还借鉴武汉、襄阳等地的经验做法,针对黄冈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研究,在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规定。2019年12月24日,市委文明办联合市人大原内司委面向广大市民开展《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问卷调查;2020年1月14日,将《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和单位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和市民反响强烈,对条例的制定给予高度关注,并提出12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先后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充分征求了各县市区文明办和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等部门的意见建议。2019年12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创文工作方案和2020年工作计划,并就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9年12月31日,市文明委联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文明行为立法工作推进会。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李初敏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詹旺民、市政协副主席郭应虎出席会议并讲话;2020年3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将公共健康卫生、重大疾病防控等内容列入条例草案中。市委文明办、市人大社建委、市卫健委随后进行研究商讨,增加了公共卫生、公勺公筷、禁食野生动物等内容。

  起草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先后五次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0年3月23日,市五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目的。

  条例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集中解决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文明素质中存在的问题,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文明素质提升提供法律支撑。

(二)关于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宪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并参考借鉴了部分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验。

(三)关于基本原则。

  坚持问需于民、问困于民、问计于民,让群众成为制定法规、执行法规、监督落实的主体,做到群众有所呼,条例有所应。坚持把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针对文明行为不良现象和难点问题,逐一在条例中予以体现。对群众反应强烈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界定不够清晰,且又能够纳入法规管理约束范围的行为,在条文中进行了明确,增强了条例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基本行为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四章“实施与监督”中,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执法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检查考评等作出明确的界定,旨在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注重发挥社会各界在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的作用,确保条例出台后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明确了谁来管、如何管的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由谁来追究的问题。

(五)关于法规的特点。

  倡导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特别是条例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通过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倡导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行为,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黄冈具有特定的红色文化积淀和人文标识,“拒绝车窗抛物”“文明如厕”“文明出行”等创建活动在全省推广。为此,条例用专门条款加以固化,体现对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巩固。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逐一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 2020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