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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节选)
时间:2020-05-13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编 印 说 明 为进一步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绘制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流程图,汇总整理了《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节选)》,供全市人大工作者、“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同志参阅,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报告审议质效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本书主要收录了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流程图、组织法相关规定(摘要)、监督法相关规定(摘要)、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相关规定(摘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摘要)、黄冈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做好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规程(全文)、黄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摘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全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 编者
2020年5月 目 录 1.组织法相关规定(摘要) 2.监督法相关规定(摘要) 3.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相关规定(摘要) 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摘要) 5.黄冈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做好人大政协向“一府 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规程(全文) 6.黄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摘要) 7.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全文) 8.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相关摘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相关摘要: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相关摘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整理,提出建议议题,交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提出计划方案,并在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方面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参加。受邀人员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四十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将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对上述意见作出回应。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予以修改;确系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不能按照监督法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期送交的,报告机关应当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并根据情况建议列入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涉及其他事项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相关的参阅资料或者典型材料。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意见。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由报告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决算草案和预算、计划、规划调整方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报告或者意见。 提交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和预算调整资料,补助下级财政支出和接受上级财政资金及调整情况,主要预算单位部门决算、部门预算调整资料等。 提交计划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调整的原因、幅度、依据及其说明、论证材料,调整后计划执行效果的预期评估等。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相关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初审或者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点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可以交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处理等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关摘要: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交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项交办,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报告提前予以审查,认为内容不适当的,可以退由提出报告的机关修改。 常委会审议后,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三条 表决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做好人大政协向“一府 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规程》的通知 (黄办发〔2020〕2号) 各县(市、区)党委,龙感湖管理区党委,黄冈高新区党工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党支部): 《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做好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规程》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做好人大政协 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规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领导,着力提高办理工作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是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协商的事项,主要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议案,市人大常委会质询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协综合情况报告或专题建议、市政协调研视察报告、市政协建议案、市政协专项监督报告、市政协提案,其他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集体研究并交办、协商的事项。 第三条 市委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领导,对涉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工作的交办、协商事项办理情况,召集有关方面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交办协商事项的督促指导、综合协调和情况反馈等工作,应当对交办、协商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了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办,确保办理工作按照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市委有关工作机关加强对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跟踪落实。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办理周期较长的重要事项,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责任制,按照调研、决策、部署、实施、验收“五步工作法”,高质量办理交办、协商事项。“一府两院”党组要根据交办、协商事项内容,会同相关责任单位,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实地调研,形成办理意见,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对交办、协商事项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办理质量标准,确保每件交办、协商事项办理责任到部门、任务到人。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安排,逐项抓好落实。“一府两院”党组对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委,提请市委统筹协调解决。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协党组应当及时掌握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情况,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办理工作测评等方式,督促办理工作的落实。“一府两院”党组在办理交办、协商事项过程中,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协助和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协党组应及时安排有关专委会、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协助办理。 第六条 市委常委会每年两次听取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党组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委报告人大政协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交办、协商事项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每年12月底前要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政协党组每年12月底前要将市政协向“一府两院”协商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并安排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市政协常委会会议上集中通报。 第七条 市委将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作为对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每届市人大和市政协换届之际,市委对本届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人大政协向“一府两院”交办协商事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代表、委员对其办理工作强烈不满的或被满意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市监察委员会和市委工作机关、各人民团体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交办、协商事项,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009年1月5日黄冈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相关摘要: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如需调整,由常委会秘书长召集市“一府两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建议,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如需调整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和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报告文本等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围绕会议的议题调查研究,并形成发言提纲或者书面材料,为会议期间的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各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各组的召集人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通知市直新闻单位及时进行报道。辖区公民经过申请批准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四十日前,将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对反馈的意见作出回应。 市“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予以修改,确系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工作评议的方案,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记录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处理等,按照《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实行表决制度。如果对报告满意票达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形成的审议意见,市“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 (2009年1月5日黄冈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规范审议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包含垂直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提出的重要改进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审议意见由与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结合会前进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审议意见(草案),然后提请主任会议审定通过。 常委会秘书长在机关干部中指派工作人员全面、认真、准确、如实地听取和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组成人员的发言记录作为审议意见附件,应由发言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于审议结束后三日内整理出审议意见(草案),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常委会联系该委的副主任审阅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后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审议意见的综合整理、审核、主任会议通过等工作,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完成。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内容充实、要求明确,提出的意见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该项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议意见(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记录一并由主任会议集中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交办应在常委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完成。 办理反馈时限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视具体情况讨论确定,最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对审议意见的处理进行认真研究,明确负责处理的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一府两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议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六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明了。内容主要包括: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办理工作落实等情况。 “一府两院”在处理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导致审议意见难以落实,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处理时限或中止处理。 第七条 常委会收到“一府两院”处理情况的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必要时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处理情况组织进一步调查。 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表示满意的,此项监督即告结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的,应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交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重新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期限再次报告。 第八条 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审议意见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可以采取跟踪督查、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倾听民意,摸清情况,积极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及时报告督查情况。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向常委会提出进一步实施监督的建议。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和新闻单位参加。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通过黄冈日报、黄冈电视台、黄冈人民广播电台、《黄冈人大》及《黄冈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一府两院”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工作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常委会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表示不满意的,常委会对有关机关或者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二)不如实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应当对有关机关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拒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六个月内不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常委会可以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监督手段,促其落实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以切实维护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法院、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黄政办函〔201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7日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相关专题工作报告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交办的意见。 第三条 办理和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接受市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并做好审议意见办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办理反馈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牵头组织协调单位,具体负责审议意见的接收、分办、交办、督办、结果审核以及情况反馈等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应当按公文办理程序做好签收、登记、批办等工作,根据审议意见的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反馈时限等具体要求,切实提高拟办意见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市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的科室负责具体办理工作,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审议意见内容所涉及到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签批。涉及政府工作的重要审议意见,应当报请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意见收文办理的会签程序,并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文本反馈至具体承办的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 第七条 牵头责任单位收到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审议意见的批示后,应当迅速组织开展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组建专班,明确具体的牵头责任领导、经办人员等。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进行对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牵头责任单位要根据审议意见内容,会同相关责任单位,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实地调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任务,落实工作措施。 (1)动员部署阶段。实施方案制定后,由牵头责任单位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召开审议意见办理工作部署会,安排具体办理工作,明确有关要求。 (2)具体实施阶段。审议意见办理工作部署会后,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安排,逐项抓落实。对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统筹协调解决。 (3)反馈送审阶段。牵头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完成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报告起草工作,并征求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对属于“三重一大”、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等重点审议意见,有关责任单位在具体实施阶段应当根据办理实际情况,适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决策,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人大代表列席,共同推进审议意见办理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了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办,确保办理工作按照时间进度有序推进。相关责任单位在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部署高质量办理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逾期未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或难以落实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在办理反馈时限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有关情况,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研究意见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代表约见等交办的意见建议,市政协重要协商成果和监督意见的办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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