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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20-05-28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4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秦永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我向常委会会议报告《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
3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的《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发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并通过黄冈日报、黄冈人大官方网站、黄冈人大微信公众号和遗爱湖社区论坛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4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并邀请了市人大社建委、市文明办等有关同志参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总体内容和框架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明行为涉及方方面面,哪些行为通过道德来约束,哪些行为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需要作进一步厘清;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文明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吸收创文创卫工作、农村厕所革命、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工作经验等内容;也有的认为,文明行为涵盖极广,法规中难以作全面表述,建议与上位法和我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相衔接,有些内容可作概括性规定。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可以通过道德、法律等多种手段促进文明行为,这些手段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立法可以通过规范、倡导、鼓励、保障等规定,发挥对文明行为的促进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基于我市文明程度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目标要求,将本条例调整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适当充实了相关内容,并增加了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同时,为了确保表述准确科学,将第二章的题目作了相应修改。(参见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二、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落实
       有的委员提出,立法主要是立责任。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必须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推进这项工作的主体及其职责。同时,考虑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多项职权的情况,如对部门职责一一罗列,占据篇幅较大,也难以确保表述周延规范,建议参考其他市州的做法,进行概括表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要突出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的职责,将其单列一条,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表述作相应的简化处理。
有的委员提出,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升全社会文明素养,必须抓住公众人物、国家机关这一关键因素,发挥好公众人物以及国家机关的引领示范作用。法制委员会认为,通过“关键少数”发挥“关键作用”,以点带面来推动全社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和全民文明素养的提升十分必要。据此,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参见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配套设施
       有的委员及社会公众提出,条例中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要落到实处、切实可行,相应的配套设施必须建设到位并确保正常使用。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中的部分文明行为可以依靠公民个人的自觉就能实现或者部分实现,但有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必须具备健全的配套设施才能得到实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专门规定配套设施的建设及运行保障。(参见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群众性活动的有关规定
       有的委员、人大代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随着民众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在群众性活动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也要引起重视。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群众性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作出相应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群众性活动文明行为规范,社会关注度高、民众立法需求迫切,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于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有着引领示范意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参见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一条)
五、关于共同体意识
       有的委员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不能单纯依靠公民的个人自觉,还要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的利益共同体作用。通过共同体的自我引导、规范、督促,形成共同体意识,提升共同体成员的文明素养和文明意识,从而达到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条款。(参见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疫情防控经验的吸收
       有的委员提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吸收固定,从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黄冈经验”。同时对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也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的条款。(参见草案二审稿第九至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七、关于志愿服务
      有的委员提出,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志愿者们付出了很多努力、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感动了每一个人。建议在条例中适当增加关于支持志愿服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各项事宜都作了较为详细全面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规定。据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适当的内容,减少与上位法的重复性规定。(参见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只有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才具有生命力。建议对于条例中的禁止性条款都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社会公众提出,法律责任的设定要考虑到文明行为的受众面广的特点以及公众对行政处罚的接受程度的现状,不能出现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现象;对于轻微的不文明行为,要注重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执法方式;有的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关于文明行为的规定,与上位法及我市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在设置行政处罚时要处理好二者的衔接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针对我市突出的个别不文明行为,在做好与上位法及我市地方性法规衔接的前提下,有必要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外地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行之有效、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方法,也要学习借鉴。(参见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我们对条例草案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过修改后,草案二审稿共六章四十四条,比草案减少了一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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