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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0-10-2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0月22日在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民政局局长  闫  吉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起草背景
       我市是老年人口大市,据统计,2019年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39.9万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8.6%,已经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30年,全市老龄化率将达到32.6%,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养老需求上升快,给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和严峻考验。
       近年来,我市顺应养老服务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新养老服务形式,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养老服务领导工作机制不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的养老服务领导工作格局还未真正形成,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仍待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养老服务领域投入不足。乡镇福利院经费紧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困难,居民小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严重不足。三是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不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存在用地难、融资难、经营难等现实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四是养老服务供给总体水平不高。大多数养老服务机构还局限于日常生活照料,缺乏专业的医疗康复、休闲娱乐、精神关爱等服务,医养结合步伐不快。五是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存在整体水平较低、待遇和社会地位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培训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紧缺,进人难,留人更难。六是特殊群体养老问题比较突出。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生病无人知,精神慰藉少。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问题更是成为家庭沉重负担,容易对社会底线造成冲击。
       综上所述,我市推动养老服务地方立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为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市民政局高度重视,于2019年4月召开局党组会专题研究,认真部署,成立了《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立法起草工作专班,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严守上位法、借鉴同位法。专班梳理了2014年以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层面出台的养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部分省、市出台的条例,汇编成册,仔细学习研究,结合我市实际,于2019年7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是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2019年7月至9月,通过向市直单位、县(市、区)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邀请养老服务领域基层工作人员召开调研座谈会,联合市人大内司委召开立法论证会等方式,专班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20年8月,专班组织召开业务领域专家论证会和局党组专题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党组要求,对条例进行完善。整个征求意见活动共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28条,主要涉及规划建设、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监督责任等方面,其中予以采纳14条,在此基础上,专班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打磨,形成《条例》(送审稿)。
       三是实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2019年8月底,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金鹏同志带队,市人大法工委及内司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赴安徽芜湖、铜陵实地考察,到黄梅县实地调研,学习其他省市养老立法的先进经验,总结我市养老服务开展较好地区的做法。袁金鹏副主任就考察调研工作向刘雪荣书记作出书面汇报,刘书记签批意见给予高度肯定。
       四是规范流程,严守立法程序。2020年8月,根据立法法及省市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对条例内容和制定程序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立法工作符合程序性要求。9月11日,市司法局审查通过《条例(送审稿)》。9月23日,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送审稿)》,形成了《条例(草案)》。9月28日,市人大社建委在罗田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9月30日,市人大社建委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县市区民政局分管同志、养老机构负责人、起草专班等人员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53条,总计7618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计10条,阐明了立法目的、概念内涵、基本原则、政府责任、部门职责、家庭责任、社会参与、宣传引导等内容。
       第二章,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共计7条,阐明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布局规划、用地标准、行业标准,明确了关于新旧住宅、公共场所等区域养老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严明了对养老服务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共计8条,阐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设施建设、扶持措施、管理规范、行为规范、技术保障等方面。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共计10条,阐述了政府职责、设立原则、评估制度、合同签订、人员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安全管理、信息公开、退出机制、保险保障等内容。
       第五章,扶持与保障,共计9条,阐述了保障财政投入、鼓励社会经营、人才培养和保障、医保报销、补贴政策、评估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和志愿者“时间银行”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共计7条,阐明了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对象罚则、机构罚则、部门罚则、公务人员罚则、一般规定等违反条例规定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计2条,阐释了条例中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等名词等含义,并明确了条例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监督和责任的有关规定。起草过程中,有部分单位认为,《条例》应明确部分关键内容的处罚条款,以便更好地起到惩戒效果。考虑到地方性法规中设置行政处罚的内容有限,程序严格,因此《条例》(草案)只就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了罚则,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指引到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保障《条例》的内容实现有法必依。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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