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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案例

时间:2020-11-1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鄂常办函〔2020〕27号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转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民府
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实施情
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形成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请对该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并于六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报告一式5份会同电子版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附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附件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6月2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投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我省各地广泛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文化产品和活动日益丰富,文化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有力推进了全省公共文化建设,增强了文化自信,促进了文化繁荣发展,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发挥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优势,弘扬正能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但也存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平衡、设施管理不优、人才服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以及投入不足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这个报告,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现将审议中的主要意见汇总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同《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短板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政府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条例实施。进一步动员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社会大合唱”,共建全社会知晓、支持、参与全省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是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短板,要把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同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政策、设施、资金更多向农村、基层倾斜。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和文体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扩大乡村文化惠民工程覆盖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健全公益文化岗位,加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职能。
       三是进一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建立与财政增长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投入体系,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强化与文化产业融合,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介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各环节可持续、良性运转。科学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效整合公共资源,统筹多元文化需求,提高公共文化资源利用率、覆盖率。
       四是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产品质量的广度和深度。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完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力度,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通过开展更多的网上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便利性文化生活需求。同时,要弘扬湖北特色文化,加大我省文化遗址挖掘和保护,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打造湖北特色文化品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开发红色文化和民族文化产品。加快文旅融合,支持经济发展,推动荆楚文化繁荣兴盛。
       五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切实抓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员的聘用、培养和交流机制。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县聘乡用”“派出制”等形式,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结合各地实际,鼓励民间成立各种形式的业余文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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