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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1-01-20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2月28日在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江海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根据2019年12月6日常委会党组会议精神,我们将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纳入今年年度工作要点。疫情防控转入常态化后,我们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办法、规程)的规定和我市工作实际,着手起草《草案》。7月27日,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了《草案》,要求待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修订后及时修改,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在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詹旺民的具体指导下,我们根据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对《草案》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1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了《草案》,我们根据审议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七条,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界定;第四条规定工作原则;第五条明确报备范围;第六条明确报备时限要求;第七条规定报备格式要求;第八条规定报备文号;第九条规定法工委、各专(工)委的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规定法工委初审职责,以及对符合报备要求的、不符合报备要求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主体及其处理程序;第十二条规定审查期限、联合审查的规定以及发生分歧的处理方式;第十三条规定发现违宪情形的处置措施;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审查重点,分别是政治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第十七条规定对已审查过的规范性文件启动重新审查的程序;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的配合义务及审查机构的审查方式;第十九条规定经审查后建议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程序;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常委会撤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修改或废止后的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政府部门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文件的审查及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后的相关归档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法工委和常委会需要建立的备案审查相关工作机制,以及考核问责的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要纳入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报告、法工委报告年度工作及制定机关报送报备文件目录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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