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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固废法”

时间:2021-06-15  来源: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编者按: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定形式,是人大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要抓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法检查。为了提高执法检查工作实效和针对性,检查组对“固废法”中重要原则、制度、措施进行了简要归纳,以便于监管部门、产废及经营单位、社会各方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和要求,同时便于执法检查组成员熟悉掌握和进行对照检查。现将《数字“固废法”》予以印发,供大家参考。
       1个宗旨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种方式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3大原则
      “固废”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4种分类
      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日常管理中把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可回收、餐余、其它四种垃圾分类投放。
      5个纳入
      把“固废”防治的五种工作措施、制度作为更重要的措施、制度中的内容:1、将“固废”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固废”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内容;2、将“固废”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将“固废”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4、将产废及经营者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5、将“固废”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6个环节
       “固废”污染防治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六个环节。
       7个完善
       新修订的固废法在七个方面对固废处置和监管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1、完善了生活垃圾治理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产生者承担责任;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完善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度。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3、完善了危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产生及经营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4、完善了固废防治设施建设验收制度。防治配套建设设施改环保验收许可为自主组织验收;5、完善了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新增工业固废委托处理的双方责任规定;实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取代原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6、完善了建筑垃圾治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7、完善了电器电子电池、污泥和实验室固废处理和管理制度。
       8条“红线”
       “危废”管理八种严厉处罚措施: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不建立危废管理台帐,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有四种情形之一的最高可罚100万;运输“危废”不遵守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高额处罚;擅自倾倒、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7年;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者经营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9大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对“固废”监管九种重要措施:1、建立“固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废”全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2、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废”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评;3、转移“固废”实行申请和批准制度;4、对“固废”产生和经营单位可以进行现场检查;5、建立固废产生和经营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共享平台;6、定期向社会发布“固废”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信息;7、对产废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8、把“固废”防治纳入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向本级人大报告;9、将“固废”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开。
       10种“双罚”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1、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3、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4、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7、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8、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9、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10、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1个不得
       “固废法”中十一个否定性规定: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不得对举报固废污染环境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4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时对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6、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7、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8、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9、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10、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11、跨省级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16个禁止
       “固废法”中十六个禁止性规定: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4、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5、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6、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7、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8、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9、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10、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11、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12、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13、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14、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15、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16、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7种鼓励
       “固废法”中十七个鼓励支持性规定:1、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2、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3、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4、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5、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6、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7、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8、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9、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10、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11、鼓励污水处理厂污泥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12、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13、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14、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1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16、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17、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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