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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2021-11-1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1月11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推进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也存在群众防疫意识不强、防疫体系不完善、基层防疫保障不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防疫能力建设,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和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法》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动物防疫法》纳入“八五”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工作责任制,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全方位多层次普及动物疫病和防疫知识。针对动物养殖业主和散养户,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切实增强动物防疫宣传的实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防疫优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要每年专题听取动物防疫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快推进畜牧兽医机构改革,出台市县两级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三定”方案,明目标、强责任、保安全,明确工作进度,推进县级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建设。加强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做到快检、快报、快处置。加强检验检疫监管,巩固“先打后补”防疫工作成果,对动物交易调运、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实现检验检疫全覆盖,坚决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食品进入市场。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保障能力。强化队伍保障,认真落实鄂政发〔2019〕20号文件,确保每个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3-5个行政村配备1名乡村防疫人员。强化财政保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人员工资待遇和工作、业务、应急处置经费。强化技术保障,加快推进兽医实验室建设,明确时间节点,解决6个县(市、区)兽医实验室不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的问题。强化设施保障,把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强化物资保障,加强消毒物品、防护器具等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动物疫情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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