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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2021-11-1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7月6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斌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强化湖泊保护行政首长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实施湖长制,落实湖泊保护责任,加强湖泊保护监督管理,湖泊的形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湖泊水质及周边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全市湖泊保护工作目标完成较好。但是湖泊保护还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管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水体污染程度依然严重等问题。当前湖泊水质提升进入“瓶颈期”,湖泊综合治理进入“攻坚期”,必须在强化工作措施、资金投入、政策支持、齐抓共管上下功夫。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条例》宣传。要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专题宣传和专题培训相结合,重点对湖泊管护责任领导、责任主体、湖泊周边地区生活的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增强湖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意识,形成人人爱湖护湖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要强化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年度湖泊保护工作计划,协调涉湖重大事项,推动各项重点难点工作落地见效。要落实地方政府的湖泊保护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和完善湖长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做到有管护责任人、有管护职责、有管护经费、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要强化水利和湖泊部门在湖泊保护管理中的主管职责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城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湖泊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强化投入保障。要依法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湖泊保护规划有效实施。抢抓新一轮补短板机遇,积极争取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国家资金,统筹和整合有关部门在湖泊保护方面的基础建设、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资金,切实加大对湖泊保护的投入。积极构建稳定可持续的投入机制,统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县级自筹资金投入湖泊水质提升工程,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湖泊保护事业。
       四、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推进湖泊系统治理,建立多部门、多层次、跨区域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运用系统思维,突出城中湖和“三湖”地区流域的湖泊治理,加大项目策划实施力度,加快推进水系连通、控源截污、底泥清淤、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实现江河湖连通的水体循环;完善湖泊防洪排涝工程体系,提高湖泊的调蓄能力和防洪保障能力;对水质提升难度较大的湖泊或流域,要组织力量打好“攻坚战”。推进湖泊综合治理,要着眼于水岸共治,加大乡村环境治理力度,在污染治理、村庄保洁、垃圾处理、化肥农药减量化等方面持续发力。推进单体湖泊治理,全面落实“一湖一策”治理措施,突出治理重点,增强湖泊水体生态修复能力和环境功能;合理控制湖泊养殖规模,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培育淡水产品产业链,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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