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公告

关于修改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时间:2022-03-23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六届〕第2号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2年3月1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的机制。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将第六条修改为“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开展议事活动。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调整情况;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

  “(六)国土空间规划及其重大变更;

  “(七)政治、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以及侨务外事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九)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十一)行政区域划分、变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分并的事项;

  “(十二)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十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十五)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七)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及撤销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十九)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十)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二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将第三章的题目修改为:“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方式召开。”

  八、将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一府两院”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其中的“一府两院”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省级层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市委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三)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活动的;

  “(四)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五)因病住院、行动不便等不能参加会议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定期通报出席或者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地方性法规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分组或者联组进行审议。”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长或者副市长签署。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

  十四、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如果赞成票达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十六、将第六章删去。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无法采用电子表决器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

  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议、决定等以及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黄冈人大网、《黄冈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并在《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同时,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年1月5日黄冈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1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议事权限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六章 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公布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的机制。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议事权限

  第五条 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开展议事活动。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调整情况;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

  (六)国土空间规划及其重大变更;

  (七)政治、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以及侨务外事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九)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十一)行政区域划分、变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分并的事项;

  (十二)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十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十五)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七)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及撤销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十九)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十)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二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如需调整,由常委会秘书长召集市“一府一委两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建议,经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重要议题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如需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如需调整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和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报告文本等有关材料或者电子文档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围绕会议的议题调查研究,并形成发言提纲或者书面材料,为会议期间的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三)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省级层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市委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三)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活动的;

  (四)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五)因病住院、行动不便等不能参加会议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定期通报出席或者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召集人轮流主持。

  第十七条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单位,一般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报告工作。在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各组的召集人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通知新闻单位进行报道。辖区公民经过申请批准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常委会提出第七条所列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一府一委两院”;

  (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提案权不适用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有关事项的议案提请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地方性法规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提议案者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对应由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报送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机构受理后,应当将拟任免人员情况通报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征求其意见,再提交主任会议审议。任免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送达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机构的,该次会议不予审议。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分组或者联组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提议案者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长或者副市长签署。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四十日前,将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对反馈的意见作出回应。

  市“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予以修改,确系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其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涉及一般事项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工作评议的方案,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七月至九月,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前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十一月前向常委会报告调整方案,由常委会会议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对有争议的变更项目实行单项表决,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决算草案和预算、计划、规划调整方案,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由其提出审查报告或者意见。

  第三十五条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委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经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初步审查后的有关报告文本,市“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记录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处理,按照《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常委会会议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如果赞成票达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第三十九条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形成的审议意见,市“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答复。

  第四十三条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市的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以及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四十四条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报送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罢免案和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应到会作关于罢免或者撤职案的说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第四十九条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应当积极发言,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每项议题的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得超过十分钟。如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十分钟。

  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主持人同意延长发言时间的,主持人可以制止。

  列席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常委会会议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无法采用电子表决器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

  第五十三条常委会会议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的表决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常委会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会议工作人员现场记录并签字,经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八章 公布与执行

  第五十六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议、决定等以及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黄冈人大网、《黄冈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并在《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第五十七条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并以常委会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五十八条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闭会后十五日内,将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印发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二十日内将《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印发市“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代表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联络组。

  第五十九条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常委会授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20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