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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2-04-13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六届〕第3号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2月22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白莲河库区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岸线、陆域及集雨区三个保护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具体界线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
     第七项修改为:“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修改为:“违反第十项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便捷高效、安全舒适、智能环保的原则”。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三款。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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