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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冈市华阳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6-2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冈市华阳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已由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广泛听取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条例草案文本请在黄冈人大官网(www.hgrd.gov.cn)“立法工作”专栏中查阅。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27日前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通讯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一路8号  
      邮       编:438000
      电子邮箱:hgrdfgw@163.com
      办公电话:0713-8360197  
      传       真:0713-8667627

 
《黄冈市华阳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流域规划与管控
第四章  防汛抗旱、水污染防治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黄冈市华阳河流域水安全,提升华阳河流域水质,保护与修复华阳河流域生态环境,推动水环境综合治理,实现绿色发展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华阳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华阳河干支流发源地梅川水库至龙感湖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华阳河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 华阳河流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水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要求】 华阳河流域用水应秉持保护先行、持续发展、公平分配、高效利用理念,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湖区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下同)是辖区内华阳河流域保护和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协调解决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流域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华阳河流域联合执法机制。跨行政区域的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加强对辖区华阳河流域巡查,依法制止侵害华阳河流域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华阳河流域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华阳河流域保护执法检查和涉华阳河流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华阳河流域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岸线管理等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华阳河流域水事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华阳河流域水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华阳河流域水质监测,污染监督管理,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华阳河流域的违法行为等;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华阳河流域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华阳河流域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华阳河流域内农业、畜牧业、渔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华阳河流域湿地保护管理等;
  (六)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华阳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七)公安机关负责对华阳河流域治安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七条【联动协调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之间,以及各级河湖长之间,应建立华阳河流域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为落实联席会议决议,华阳河流域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应明确联合执法任务、牵头单位职责、联合执法频率等内容。
对华阳河流域保护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做好华阳河流域信息共享、交叉事项共议、关联水体共治等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华阳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华阳河流域保护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华阳河流域保护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九条【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制度】 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华阳河流域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约谈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约谈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约谈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排污口问题突出,对水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未落实防洪排涝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落实岸线保护、水工程(设施)保护等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 流域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华阳河流域发展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华阳河流域空间规划】 依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华阳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华阳河流域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华阳河流域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区域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华阳河流域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的贯彻实施,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水资源调度、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岸线利用、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华阳河流域管控】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辖区内华阳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华阳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华阳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法定程序报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华阳河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应积极统筹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章 防汛抗旱、水污染防治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十五条【防汛抗旱调度】 黄冈市华阳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联合调度、区域调度服从流域调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已成立的实施防汛抗旱联合调度机构,统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水量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排污口管理】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本辖区华阳河流域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置的排污口未达标的,应当限期整改或关闭。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排污口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组织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和监督检查,明确排污口主体责任,实施分类管理,对违法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排污口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公开排污口类型、名称、排污口编号、排污口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污水管网建设】 在本市辖区华阳河流域内,改建、扩建房屋及城镇基础设施时,应当同步建设污水管网设施和雨污分流设施。
新建房屋和城镇基础设施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设施项目应当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不按照要求建设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在城镇建成区未实施截污纳管或者雨污分流的区域,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未纳入城乡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在城乡建造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第十八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辖区推广使用节水农业、测土配方施肥与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集中处理农业废弃物,推广可降解地膜技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在华阳河流域范围的湖泊、河道、水库、港渠喷洒农药、抛弃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第十九条【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按照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活动。
华阳河流域内的围场养殖应当实行人放天养。禁止围栏、围网(箱)、违规投肥(粪、饵)养殖。
第二十条【农村环境整治】 针对华阳河流域内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污水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资金投入,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有条件的乡村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达到水质无害化。对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与堆放管理】 禁止向华阳河流域范围的湖泊、河道、水库、港渠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废油等。
禁止在华阳河流域范围的湖泊、河道、水库、港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华阳河流域范围的湖泊、河道、水库、港渠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
第二十二条 【黑臭水体防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强化落实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华阳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华阳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频率,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四条【华阳河流域水质量达标管理】 对华阳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段,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华阳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方案,明确达标期限、治污措施与责任追究,保证华阳河流域水质按期达标。
辖区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华阳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态修复目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华阳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态修复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华阳河流域水域岸线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行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组织开展水域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鼓励采取种植适合地域特点的水生植物,重建水生植物群落,禁止在华阳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 【损害水生物资源行为】 为提升华阳河流域水质,维护水生物多样性,禁止在华阳河流域范围的湖泊、河道、水库、港渠实施下列危害水生物的行为:

       (一)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二)无证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内垂钓;
  (三)擅自截断水源;
  (四)未经许可开展水上运动、游乐等经营活动;
  (五)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等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物品;
       (六)其他严重污染华阳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劝阻或查处;无权处理的,应及时移交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华阳河流域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排污口管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污水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出水水质不达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农业水产养殖污染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污染物排放堆放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损害水生物资源行为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政府范围】 本条例所称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指黄冈市人民政府、武穴市人民政府、黄梅县人民政府和龙感湖管理区。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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