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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保法”(送审稿)

时间:2022-08-04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编者按: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2022年4月至6月在全市开展环保法执法检查。为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推进环保法在黄冈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组对环保法的重要原则等内容进行简要归纳,供大家学习参考。
        1个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个法定日: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1个最严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类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3种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3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年时效期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4统一: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5大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6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基本环境保护义务,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垃圾分类,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环境违法举报权,环境公益诉讼。
       9种政府及部门追责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4项企业责任:基本环境保护义务,配合现场检查,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责任制、环境监测义务、严禁违法排污,排污费(税)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管理,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向公众征求意见,按日计罚,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4项政府及部门职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支持环保产业,加大财政投入,环保宣传、环境教育,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给予奖励,编制环保规划,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制度,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划环评,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少污染物排放政策支持,改善环境政策支持,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年度环境报告制度,限期达标,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制度,大气、水、土保护制度,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引导减少废弃物,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环境与健康制度,推广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支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公众环境参与权利,环境信息公开,接受举报,上级对下级监督责任,监督部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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