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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2-08-30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2年8月24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牢牢把握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黄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黄冈建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新发展理念,助推建设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三、检察机关应当持续优化刑事检察工作。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责,惩治各类犯罪活动。
       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深化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加大对社区矫正执行、财产刑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力度。
       强化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职责,深化与监察机关的办案协作,增强反腐败合力。
       四、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全面实施民法典,精准开展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深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和规范依职权监督,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五、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工作。突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审判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六、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反垄断等重点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对经诉前程序公益损害问题未能解决,应当提起诉讼的,依法提起诉讼。
       七、检察机关应当创新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强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八、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对检察人员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完善检务督察和惩戒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定期分析、适时发布法律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完善落实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沟通联络机制,构建新形势下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九、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加强政治建设,提升专业素养,弘扬职业精神,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打造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效果导向,加强事前沟通,依法调查核实,不断提升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质量。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现代科技与检察办案、检察管理、检察服务深入融合。
       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配合和协调,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层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效衔接,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落实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府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健全工作协作机制,依法处理检察机关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
       十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与检察机关协助配合、信息共享机制,落实正副卷宗一并调阅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业务研判通报、信息共享保障等机制。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重大情况通报制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与监管场所执法办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进一步规范“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录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有效对接,推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十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法律监督的刚性。对检察机关依法查询、调取、复制相关卷宗和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或者提出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不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通报其上级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十三、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以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应当将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有关单位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主动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畅通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督促、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黄冈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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