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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时间:2023-07-11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个宗旨: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两种经营形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个内设机构: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二是理事会,三是监事会。
四个经营范围:一是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是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是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是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四种存续形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五个遵行原则:
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五项成员权利:
一是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是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是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是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是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项成员义务:
一是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是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是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是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项财务要求
一是按照章程规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五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六是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
七项登记条件
一是登记申请书;
二是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是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是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是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是住所使用证明;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八项联合规定
一是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
三是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
四是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
五是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六是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七是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
八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八项扶持措施:
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二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三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四是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五是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六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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