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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时间:2024-02-26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编者按:根据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月到4月开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法检查。为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效,促进《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检查组对《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重要概念、制度、措施等进行了简要归纳,以便于进一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和要求,同时便于执法检查组成员熟悉掌握条例,依法对照进行检查。现将《数说〈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予以印发, 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28日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先后经历五次修正(1997年12月3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5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9月25日第四次修正,2017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正)。 明确一个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省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建立两大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确定立法三大目的: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政府部门职责的三条规定: 1.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 3.经信、财政、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行业指导。 三大经营规定: 1.直接经营的,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按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提取并缴纳固定资产折旧费。 3.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必须清产核资、评估并确认、备案。 四种经营方式: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 管理机构及其五大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2.制订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按照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5.负责其他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五大事项: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3.重要固定资产购置和重大项目投资; 4.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5.主要资产处分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大法律责任: 返还或赔偿、行政处分、罚款、加收利息、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的十种类别: 1.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建筑物、机械设备、产役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3.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4.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 5.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资产份额; 6.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7.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8.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9.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10.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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