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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注意!《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时间:2024-03-01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备受大家关注和期待的《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23年10月26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从今日起开始施行。
     (点击链接可查看《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http://www.hgrd.gov.cn/html/2023-12-14/3885.html
  
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兴趣爱好日趋广泛,养犬人群不断增多。特别是城市更新步伐不断加快,老旧小区征迁改造力度提升,因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而出现大量遗弃犬只,数量急剧增多。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纷争不断,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犬吠扰民、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严重影响生活环境和市容环境卫生;三是流浪犬数量增多,增加了安全隐患和管理难度。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涉犬意见建议,要求市政府加强养犬管理。
       为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2020年11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黄冈市养犬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3月1日颁布实施,该办法施行两年多来,坚持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属地部门共同参与教育引导城区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卫生养犬,开展宣传劝导、免疫登记,收容流浪犬和无主犬,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和整治养犬管理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促进了黄冈文明卫生城市建设。
       随着新时代城市建设和形势发展需要,违规养犬行为产生的卫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产生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引发投诉不断增加,2023年仅黄州城区(含乡镇)就接涉犬警情424条,其中交通类82条,犬只扰民、伤人类83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机制不健全、规范不到位、部门职责不够清晰、权责未落实、执法依据欠缺等问题,群众反响强烈,立法呼声日渐高涨。
       市人大常委会将养犬管理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小切口”“小快灵”地方立法,从养犬小事着手,规范养犬行为,促进文明和谐,历时近一年立法历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条例》共29条,主要围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犬只免疫登记、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依法治“犬”提供了法治保障。
       明确了各方职责
     《条例》明确了“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和公安机关的主体责任,细化了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与群众联系紧密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协助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推动部门依法履职,增强工作合力,提高养犬管理工作实效。
       完善了制度设计
       科学划分养犬管理区域。考虑到各地城镇建设发展水平、人口密度不同,不同区域难以适用统一标准,将我市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明确了划分权限、划分标准等内容。
       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度,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降低犬只伤人风险。
       完善了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制度,对登记的条件、流程以及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等作了详细规定。
       完善了犬只收容留检制度,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设立、管理和制度建设、收容犬只的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行为规范
       作出了养犬人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不得放任或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禁止性规定。
       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时应当佩戴犬只标识牌、束犬链;不得进入医疗、教育等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实行圈养;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提倡拴养,确需外出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犬只伤人风险。
       明确了从事犬只销售、运输、诊疗、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遵守相关规定。
       对违法养犬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推动公民加强自我约束,依法文明养犬。
       采取了人性化措施
       规定条例正式实施前超出限养数量的准养犬只,养犬人在规定时限内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明确了携带犬只跨区域流动应当满足的条件,解决了外来临时居住人员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问题。
       规定弃养犬、流浪犬经检疫合格并实施绝育后,可以由符合条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领养。
       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市公园、广场等地划定遛犬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贯彻落实
       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制定了关于贯彻《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对于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确定了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养犬宣传发动、巡查执法、专项治理等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养犬管理的能力水平,使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具体做到:“两个 100%”,即犬只免疫率达100%,犬只登记办证率达 100%;“两个基本解决”,即遛犬不拴绳、随意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养犬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犬只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等不卫生养犬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即街面流浪犬和犬只伤人、扰民等不安全养犬问题明显减少。
       成立了领导小组。成立了黄冈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明确了工作措施。就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摸排登记、加强区域整治、加强执法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将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监督工作,确保法规贯彻、执行到位,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真正使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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