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已由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广泛听取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条例草案文本已附后)。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10日前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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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主体、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龙感湖管理区、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责任主体,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及其工作机构(简称加梯办),并做好所需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管理、规划技术指标的控制和规划审查等工作,支持通过增设入户连廊的方式平层入户加装电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单位的资格审查,并且对后续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梯安装和后续维保保养、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财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及水电气讯等专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
第七条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在街道(乡镇)、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加装电梯自治改造委员会(简称自改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向属地社区提出加装电梯申请,接到申请后由社区组织在2个工作日内成立自改委。
第九条 自改委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加梯办提出初步申请。县(市、区)加梯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谐、合理的邻里互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按照《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形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吸收社会投资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第十一条 自改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确保电梯外观、建设风格应与周边风貌相协调,并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经自改委提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电梯配置、使用管理等,公示期不少于5日。
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双方协调;
(三)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五)诉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后,自改委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加梯办书面申请。县(市、区)加梯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无障碍设施建设、适老化改造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自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单元全体出资业主共有。出资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自改委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可以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制定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