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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5-03-09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5年2月25日在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黄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志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2024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常委会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密切配合,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依法履职尽责,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市委高度重视,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纳入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重点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为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常委会党组集中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听取了全国和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座谈会精神汇报,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了备案审查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2024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在麻城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社教出席并作重要讲话,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向纵深开展。
       (二)落实“三有三必”,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一是加强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所作出的决定、决议3件,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备地方性法规2件,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为100%。同时,收到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4件。其中:市政府17件,市检察院1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6件;报备的文件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医疗保障、人才培育等方面。总的来看,各报备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
       二是依法开展审查,严格“有备必审”。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第一、严格审查标准。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形式审查,指导有关部门修正报备格式并重新报送4件,补报1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按照政策性、合法性、适当性标准,对所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开展实质审查,共提出审查意见22条。第二、大力拓宽审查渠道。坚持“开门”审查,征求各方意见,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专业保障和智力支撑。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如,对市检察院报送的《关于认罪认罚(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暂行办法》,基层立法联系点麻城法院、部分律师行业立法咨询专家参与了审查。对涉及重大改革发展和民生领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自身和联系群众的优势,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充分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更加符合地方实际和群众利益。如,对市政府报送的《黄冈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通过黄冈市“智慧人大”平台征求意见,部分市人大代表和英山县司法局、武穴市下关社区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了审查。第三、依申请审查实现零的突破。创新推出“一键直达”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受理平台,2024年共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5条,对其中2条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3条按程序移送相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办理结果均向审查建议人进行了反馈。
       三是增强制度刚性,坚持“有错必纠”。审查意见的处理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充分发挥备案审查“法治体检”作用。如,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实施中可能存在不适当情形,通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修改或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处理。此外,对审查中发现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内容结合地方实际不够,文字表述不够规范等问题,均向制定机关提出了工作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选送的一起备案审查工作案例,被《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部分备案审查案例汇编》收录。
      (三)开展集中清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组织开展了多次集中清理工作。一是组织开展了全市12部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其中,《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3部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适时修订;《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等4部条例采取“一揽子”打包修改方式,作出《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二是组织开展与《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市政府已决定对《黄冈市养犬管理办法》《黄冈市区居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等5份文件予以废止。三是组织开展与禁鞭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全市共清理11件,县(市、区)已废止1件,修改2件。四是会同市司法局开展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共清理152件,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100件,修改10件,废止36件,宣布失效6件,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制度机制和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
       一是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近年来,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均听取和审议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促进了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二是建立完善分工配合、统专结合的审查机制。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的作用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统”的职能,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存档反馈,相关专(工)委按照职责开展审查,共有11个专(工)委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9条,提高了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是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工作情况;组织参加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业务培训;建立了情况通报机制,组织对相关单位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检查情况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提示,为提高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四是加大信息平台建设。依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电子报备工作,针对数据上传不及时等问题,督促线上补充报备5件。加强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全年共入库各类规范性文件44件,公众查询检索和下载规范性文件更加方便快捷。组织开展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回头看”工作,各地共梳理248件,其中修改7件、废止2件,确保了入库数据全面、准确、规范。

       (五)启动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打通备案审查工作“最后一公里”

      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调研,形成专题报告,为我市探索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目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均建立了备案审查专家库,对乡镇和街道工委人大工作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了乡镇(街道)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    
      经过一年的探索实践,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审查工作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灵活运用政策和法律的专业能力不足,审查意见的针对性和落实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2025年工作打算
      2025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全市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严格规范,持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实效。把好“备案关”,督促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落实报备责任制,实现“备案全覆盖”。把好“审查关”,严格审查标准和程序,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审查质量。把好“纠错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稳妥处理,切实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有章可循。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工作规程。持续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推动将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加强与市“一府一委两院”衔接联动,指导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提升备案审查的民主含量和质量。
    (三)关注重点领域,扎实开展集中清理。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新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反映较为集中的领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的内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聚焦提能增效,大力推进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强信息赋能,对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及时上传、定期清理、同步更新数据,确保入库文件始终有效。建立常态化备案审查工作队伍业务培训机制,通过举办工作会议、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研究共性问题,推广经验做法,开展理论研究,做好宣传阐释,不断提高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审查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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