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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5-07-02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六届〕第二十三号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已由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025年6月27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备案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负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三)负责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方面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处理、归档、信息收集与研究等工作;

  (四)负责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等交办的有关备案审查事项;

  (五)负责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联系服务、指导督促等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专工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有关专工委、办公室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监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会议纪要、指引等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

  (六)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七)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需要报送备案。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数量将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报送备案,纸质文件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电子文本应当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送政府规章,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规章文本及其说明、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二)报送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三)报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包括备案报告、决定文本及其说明、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第八条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定的备案文号、发文字号、通过日期、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一个备案报告报备一件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应当自收到报备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负责人同意,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同步进行研究。

  对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由法工委报秘书长同意,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同步进行研究。

  对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由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提出办理意见报负责人同意,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制定机关的联系,督促制定机关按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发现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按照要求报备的,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有关专工委、法工委应当按照省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并于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关专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报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反馈至法工委。

  第十二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二)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三)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和法律依据等情况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四)向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出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五)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

  (六)委托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有关专工委、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书面询问,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与制定机关当面沟通。

  制定机关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处置工作。确需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有关专工委、法工委应当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审查意见得到落实。

  第十四条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有关专委会、法工委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由法工委接收、登记;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可以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或者按照下列情况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一)由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各县(市、区)党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移送市委法规工作机构;

  (二)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移送市司法局;

  (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移送制定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时移送市司法局;

  (四)由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移送制定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时移送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办理结束后,法工委应当在七日内向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出人反馈办理结果。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在线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黄冈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和“智慧人大”等信息化平台建设,畅通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方便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参与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和维护,每季度对数据库进行一次梳理,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入库的审核、报送、清理以及更新等工作,确保入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九条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工委应当及时整理备案审查工作资料,按工作年度移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9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黄冈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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