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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时间:2016-03-31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3月30日在武昌闭幕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黄冈等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由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黄新国介绍,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 1月22日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条例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该条例。

  该条例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坚持有特色、可操作,突出务实管用。该条例包括总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其他规定和附则共六章57条。   (姜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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