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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编制办法

时间:2016-07-11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5月20日黄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法计划制定工作包括征集、论证立法建议项目和拟定、决定、调整立法计划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立法计划为年度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一年的八月份启动编制工作。

第三条 制定立法计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突出重点、急需先立、成熟优先和不重复立法的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

在制定立法计划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的具体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在每年八月份前启动,并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征集;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征集。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说明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法规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办法;提出废止法规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说明废止法规的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工委负责受理,并对立法建议项目汇总整理。

第八条  法工委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对立法建议项目的意见。

第九条 法工委应当根据各方面意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计划的意见。

研究论证过程中,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论证意见,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立法计划草案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列为审议项目:

(一)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

(二)不同上位法相抵触;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原则上不重复立法;

(五)符合本市实际情况。

立法建议项目经论证,在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调研的,可以列为调研项目。

第十二条 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责任单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和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工委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报市委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将确定的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布,通知各有关单位,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由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在每年九月底之前提出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研的过程;

(二)对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的调研结果;

(三)是否列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议将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列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在调研报告中对以下内容作出说明:

(一)法规名称;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中央部、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含规章)情况;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法规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立法计划项目公布后,法工委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立法计划部署会,对立法计划的落实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相关工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作为法规案的,应当对立法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不能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因国家或者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律法规,丧失上位法依据或者存在重复立法现象的;

(二)因客观形势发生变化,丧失必要性、可行性或者需要暂缓的。

第十九条 没有列为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项目,提案人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或者先交法工委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一)因国家或者省制定、修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现行地方性法规丧失上位法依据或者与上位法不相一致,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个别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经过论证,已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确需调整为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增加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

第二十条 调整的立法计划,应当向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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