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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增设法制委员会

时间:2016-02-28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1月22日召开的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法制委员会的决定》,此前的2015年12月已设立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除人大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外,还应依法设立两个法制机构,一个是设立专门负责对地方性规案进行统一审议的市人大法制委,另一个是设立负责法规日常工作的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的设立,标志着我市人大立法机构己全面落实到位。

《关于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法制委员会的决定》全文如下:

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结合立法工作需要,作出如下决定:

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法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黄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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