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时间:2016-04-0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2016年3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精细化,参照《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互动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在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县市区机关、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确定。

第五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设立二十个左右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采取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建议以及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候选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并授予“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决定决议(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

(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协助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本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工作;

(七)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本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开展独立调研,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提交调研报告。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充分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建立专门信息交流工作平台,充分利用通讯工具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专门信息平台发送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意见建议,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按时报送。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注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扩大社会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组织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提供工作场所及办公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定期组织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交流工作经验; 听取工作意见建议;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关心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队伍建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保障。

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

寄送《黄冈人大》、《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法规汇编、立法技术规范等学习资料,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利用黄冈市人大网站、《黄冈人大》杂志,积极介绍推广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

必要时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调研,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每年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拨付适当工作经费补助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


© 2020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