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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时间:2016-12-20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市人大常委会于12月19日发布公告,《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市自今年1月1日起拥有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首部专门地方性法规。

据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黄新国介绍,2012年以来,市四届人大连续5年专题“问水”,关注市区水域水质保护工作;2015年初,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将“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列为大会议案,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了巩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阶段性成果,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并具有强制约束力,市人大常委会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首部立法。

3月4日召开立法启动会以来,《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历时近九个月、历经十易其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后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获得批准。为了做好首部法规的宣传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举行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条例实施座谈会、编印条例单行本及释义等多种形式,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舆论氛围,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并计划在明年底就该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市政府专项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共分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43条,将为我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职责,并细化了牵头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还对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等事项、公益诉讼和人大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还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污染物,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治理。

鉴于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相关违法设施拆除及污染物治理的整改需要一段时间,条例规定自明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江海松 姜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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