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时间:2016-12-06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雪荣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关于《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说明,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该条例的决议。这是我市自今年1月1日起拥有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首部专门地方性法规。

     据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黄新国介绍,《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自3月4日启动以来,严格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依法有序推进,历时近9个月、十易其稿,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形成条例建议表决稿,9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1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呈报关于批准条例的请示。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于本月中旬正式公布,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共分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43条,将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职责,并细化了牵头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还对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等事项、公益诉讼和人大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还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污染物,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治理。 (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江海松)



© 2020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