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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时间:2016-10-18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9月28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落实9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7次主任会议关于做好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根据立法法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7-2021年)及2017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立法法,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保证地方立法质量,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更好地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加快建设“四个大别山”,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规划项目,要紧紧围绕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使立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一致,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将高度契合五大发展理念、符合黄冈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的事项作为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用法律手段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坚持发挥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立法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要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有效防止出现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大事项的规划项目,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法工委要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虑,科学论证,使规划项目既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又符合我市实际、切实可行。

(三)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定规划项目,要注重前瞻性、可行性,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强化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全面深化改革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为加快我市科学发展和“换道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四)坚持按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提报项目。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按照立法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提报、确定规划项目。

(五)坚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集和拟定规划项目,除向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一府两院”、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征求意见外,还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方法步骤

(一)规划编制部署阶段(9月至10月上旬)

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会,对规划编制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二)规划项目征集阶段(9月上旬至10月中旬)

由法工委拟定征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通知,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市人大代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集规划建议项目;并联合市政府法制办通过黄冈日报、市人大网和市政府网发布公告,公开征集规划建议项目。

(三)规划项目调研论证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征集结束后,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分类筛选出立法建议项目,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由专门委员会对有关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分年度立项清单。

(四)规划草案起草、征求意见、研究确定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底)

11月中旬,法工委在汇总、研究专门委员会立项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

11月下旬,法工委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研究修改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并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

12月上中旬,主任会议听取法工委规划起草情况说明,研究通过立法规划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下旬,立法规划报请市委审批。市委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组织领导

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在主任会议和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由法工委牵头负责,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以及有关方面参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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