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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时间:2016-09-29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9月29日上午闭会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是我市自今年1月1日起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将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黄新国介绍,今年是我市立法启动年,我们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克难奋进,地方立法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市委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协同、社会各方大力支持和配合,条例历时八个多月、十易其稿,付出了艰苦努力,凝聚了各方心血。条例草案自5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条例建议表决稿主要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6章43条。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做好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审议批准的准备工作,拟于12月上中旬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依法发布公告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营造条例贯彻实施氛围。同时,要及时启动五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督办2016年三个立法调研项目(即黄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白莲河水库库区综合管理和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的进展情况,继续发扬成绩,创优立法工作环境,充实立法工作队伍,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确保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为法治黄冈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姜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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