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新刑诉法工作中,思想重视,对接及时,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效较好,实现了新刑诉法贯彻实施的平稳过渡。但仍存在对新刑诉法精神实质理解不够深、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掌握不统一、执法司法能力和保障条件不太适应等问题。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切实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全市公检法司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新刑诉法的学习宣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把刑事司法理念从“打击犯罪”转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上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真正把新型司法理念体现到每一起案件上,贯穿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当中,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高度关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并在深化、细化以及实用上下功夫。当前,重点要在立案标准、逮捕条件、羁押标准、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等问题上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严格制度规范行为。对于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互涉性问题,要依据宪法、法律规则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保证新法得到有效实施。
三、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把加强队伍司法能力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来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司法队伍。要牢固树立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坚持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加强专业训练,大力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增强正确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能力。侦查机关要切实转变过分依赖口供的观念和做法,在依法全面客观文明收集证据上下功夫,坚决摒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诉讼监督这个重点,完善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增强刑事诉讼监督和自我监督能力;审判机关要立足控辩式庭审的特点,不断增强法官驾驭庭审、公正公开、居中裁判的能力和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着眼于发挥刑事辩护制度正能量,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一起来,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认真研究,并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