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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2012年度交办案件办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2-12-29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冈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检法机关)关于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公检法机关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措施具体得力,大部分案件得到了依法办理,交办案件逐年减少,结案率逐年提高,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但还存在个别交办案件督办不够有力、办理不够及时,缠访、闹访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的认识。市公检法机关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把对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办理工作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作为改进和提高工作质效,提升政法机关形象的有效举措。在办理人大交办案件过程中,要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强化法律监督、敬畏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

  二、进一步加大办理工作的力度。要继续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市公检法机关都应明确市人大交办案件办理工作专案专班,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加大对办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对重点交办的案件,要抽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警办理。按照交办、承办、会办、审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开展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办理时限,使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三、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效。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市公检法机关要做到及时同当事人见面或回复,要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复”,避免和减少久访久批无果现象。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办理的案件公平、公正,让当事人满意,让社会认可。要把交办案件当作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交办案件办理工作的研究,不断创新办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

  对以上审议意见,市公检法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将委托相关专委会进行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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