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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2-12-29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秘书长童德昭所作的《关于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对办理工作高度重视,责任比较明确,效果比较明显,代表也比较满意。但是,办理工作仍然存在见面不够、办理不够、落实不够的问题。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反映民情、表达民意、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要意义;要把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提高办结率,巩固落实率,扩大见面率,增加满意率。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沟通和联系,办理过程中要多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时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办理方案;对多个部门联办的建议,应明确一名市长或秘书长牵头,加强检查督办,把办理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作为极其重要的工作抓好、抓落实。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政府要加大领导领办、督办制度的落实力度,推动办理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大对承办部门的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办理工作问责制;对部分办理工作责任不明,措施不力,代表不满意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以增强承办部门的责任意识。

      对以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市政府应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将委托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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