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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2011年度办案质量 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2-06-11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石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新华、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骆效崇所作的2011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度重视今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措施得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执法办案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办案手段信息化步伐明显加快,确保案件质量的各项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普遍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案件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的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存在偏差,少数地方唯钱办案、不作为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和归档不够规范等等。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办案质量意识。要广泛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全体干警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要进一步提高对办案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办案质量作为执法工作的第一要务来抓,作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生命线”工程来抓。要树立全面质量意识,不仅处理刑事民事案件要讲质量,而且处理行政案件也要讲质量;不仅在运用实体法上要讲质量,而且在运用程序法上也要讲质量。要通过抓案件质量,彰显法治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助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二、要建立办案质量检查长效机制,严格办案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度。要继续贯彻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把坚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常抓不懈。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要结合法律、法规和各自的执法办案实际,建立健全办案质量检查相关制度。要通过科学的执法机制,将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保障办案的各个环节规范、公正;要充分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管理监督水平。要进一步落实案件执法责任追究制,对出现案件质量差错的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办案质量作为考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工作及其队伍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办案质量检查来发现人才,鞭策后进,奖优罚劣。

     三、要突出重点,认真搞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要针对这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几个突出问题,如少数干警执法不公,办案效率不高,接受监督意识差,以及个别干警执法不廉等等,认真进行归类和总结,深入分析,重点解剖,举一反三,重点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既要通过制度建设解决带普遍性的问题,也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予以整改,以取信于民。
     对以上审议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将委托相关专委会进行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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