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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冈市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10-26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冈市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已由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广泛听取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1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通讯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一路8号  

邮    编:438000

电子邮箱:hgrdfgw@163.com

办公电话:0713-8673120  

传    真:0713-8667627

 

黄冈市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莲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白莲河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绿色发展,推进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白莲河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白莲河水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白莲河库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白莲河库区,是指黄冈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白莲河总体规划》)所规划的区域(不含英山县两河口大桥以上区域)。

第四条  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白莲河库区保护范围内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滨水带。水域是指白莲河水库防洪高水位104.9米以下的区域,滨水带是指自防洪高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白莲河示范区以内的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对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同时应当将生态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莲河库区生态补偿机制,对因实施生态保护政策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白莲河库区所在的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做好库区生态保护工作。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相关职能。

白莲河库区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上级政府安排做好辖区内的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白莲河工程管理局是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在白莲河库区范围内依据授权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组织编制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协调示范区周边事务;

(四)组织或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水库资源调查、环境监测、科学研究等工作,建立管理与保护档案,开展水库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建立白莲河库区水质监测、检测和预警制度;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沿白莲河库区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村(居)民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公约,鼓励村(居)民积极参加白莲河库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莲河库区生态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白莲河生态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白莲河总体规划》制定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按照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专项规划应当与涉及白莲河库区的其他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应当将经批准的白莲河库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白莲河库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是白莲河库区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相关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生态用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莲河库区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第十五条  白莲河库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

生态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放空间、水体以及符合规划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在白莲河库区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其配套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服务性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白莲河总体规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非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库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国土资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应当根据《白莲河总体规划》制定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应当加强水库水体水质管理,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明显标志,按照水源保护规范做好达标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库区范围内排污单位的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或收集处理后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的,不得排入白莲河库区。

第二十一条  在白莲河库区内建设公共活动场地、道路隔离带和绿地的,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透的措施。

在滨水、库岸、河岸应当构建乔灌草复合植被带和草本沼泽为主的人工湿地,形成水岸的生态缓冲带。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山体、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白莲河库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白莲河库区新建项目。

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现有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迁出或者关闭,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现有村庄应当有计划搬迁。

第二十三条 在白莲河库区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白莲河库区内的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制度,保护白莲河库区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第二十五条  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库区发展生态农业,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并限制原有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第二十六条  白莲河库区内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重点发展生态渔业。库区水域依法实行禁渔制度。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和其他生物新品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新建、改建排污口;

(二)乱填滥占、围库筑汊、填占库容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安葬、掩埋人和动物尸体;

(四)向水体滩地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七)围拦、围网、网箱养殖和投肥投饵养殖;

(八)炸鱼、毒鱼、电鱼及未经许可的其他捕捞行为;

(九)擅自设置非法水上浮动设施;

(十)未经许可进行采砂、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活动;

(十一)露营、野炊、烧烤等造成污染的活动;

(十二)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在水库航行和作业;

(十三)其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在白莲河库区水域内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和白莲河工程管理局许可。

第二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白莲河水库河道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排放、倾倒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等废弃物;

(二)向白莲河水库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林木、山体等行为;

(四)其他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问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划改变白莲河库区土地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

白莲河库区所在的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库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上述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及监察机关依照职权处理问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生态用地的;违反白莲河库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二)填库、占库、倾倒垃圾渣土、筑坝拦汊等侵占库容、缩小水面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白莲河水库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残油、废油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向白莲河水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向白莲河水库直接排放污水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向白莲河水库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船舶向白莲河水库倾倒垃圾的,责令船主打捞、清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船舶向白莲河水库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二级保护区岸坡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白莲河工程管理局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损毁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依法赔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露营、野炊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等活动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六)“三无”船舶擅自航行和作业的,责令停航,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船只,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造成白莲河库区内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黄冈市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24日在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白莲河工程管理局局长  方振华  

 

主任、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黄冈市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一、起草背景

白莲河水库是我市最大的大(一)型水库,总库容12.28亿立方米,养殖水面10万亩,灌溉面积50多万亩,水库控制流域面积1800平方公里,是黄冈市唯一市管水库。水库功能以防洪灌溉、城乡供水为主,兼顾发电、养殖、航运、旅游等综合功能。库区涉及罗田、英山、浠水3个县9个乡镇区、87个行政村,近10万人。建库50多年来,为鄂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原因,白莲河水库生态环境一度严重恶化,严重影响了水库综合效能的发挥。2011年9月,市政府启动了理顺白莲河管理体制、深化水库改革发展工作。经过七多年的艰苦努力,先后完成了十座小水电站的拆除、水库土地确权划界、水库全域非法有害业司、网箱、网拦库汊、土拦库汊和“三无”船只取缔拆除等工作,彻底根治了水葫芦生态灾害,关停整治了一批涉库周边工矿企业及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白莲河水库水质持续好转,从过去的四类水提高至二类水,水资源综合效益连年翻番,库区群众收入稳定增加,产生了巨大的生态效益、水利效益、经济效益和民生效益。

制定出台白莲河库区管理保护地方性法规是加强白莲河生态环境保护、巩固改革发展成果、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现实需要,符合广大库区、灌区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2016年7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白莲河水库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意见》,对加快白莲水库管理地方立法提出了具体要求。2017年12月25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雪荣同志对白莲河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进行专题调研时,明确要求尽快出台高质量、管长远的示范区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2016年、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将白莲河生态保护列入年度立法调研计划,今年列入了正式立法计划。按照市委、市人大及市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条例》草案。

二、《条例》制订必要性

(一)制定出台《条例》是白莲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白莲河水库位于长江支流浠水河的上游,生态环境的保护与长江大保护息息相关。经过整治后,白莲河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呈现出良好的自然生态风貌,制定出台白莲河库区管理保护地方性法规将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白莲河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化、常态化的问题。

(二)制定出台《条例》是巩固白莲河改革发展成果的现实需要。白莲河水库综合整治持续开展7年多,市、县、乡投入整治资金近4亿元,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如果没有白莲河库区管理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刚性约束,涉库各类违法行为将难以长期有效管控,改革发展成果极有可能付诸东流。

(三)制定出台《条例》是保护利用白莲河优质资源的现实需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今的白莲河水库坐拥优质的山水资源和旅游资源,受利益驱使,沿库违规建设和开发呈上升趋势。在加大规划管控力度的基础上,还需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具体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制定出台《条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白莲河水库是浠水80万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源,是库区群众和灌区群众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同时市委、市政府要求作为黄冈城区主供水源,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制定出台白莲河库区管理保护地方立法,加强白莲河水库水质保护是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和迫切需要。

三、起草过程

2017年初,我局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深入库区开展调查研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群众利益至上,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先后三次赴外地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在自然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同时,为保障立法质量,我们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加入起草专班。书面征求了涉库三县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先后三次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议,同时在市水利局官网进行草案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组织涉库三县法制办和市直有关部门法制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专家讨论和论证。市政府组织市、县两级维稳办和市直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风险评估和廉洁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关注白莲河管理保护地方立法的进程,组织专班先后4次赴白莲河开展了立法实地调研,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对《条例》草案也进行了多次审查和修改。10月11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送审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参考和依据上位法律有6部、地方性法规规章14部和规范性文件6件。《条例》(送审稿)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突出白莲河库区的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生态保护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对《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控制区域、遵循原则、区域划分及职能职责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明确了白莲河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示范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审、查、控”以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生态保护与管理,对生态保护的具体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了各级保护区域内的禁止性条款。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条例》有关内容明确了处理方式,对违反前部分的禁止性条款作出的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执行时间。

五、修改情况说明

我局以书面和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涉库三县及市直有关单位共16家单位意见,主要修改意见集中在英山县政府、市城乡规划局等单位。我们对大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对有些意见进行了吸收,需要说明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白莲河生态保护区的范围。个别涉库县在反馈意见时,担心白莲河库区保护范围与城区建设发生冲突,我们对此作了说明。《条例》所称的白莲河库区,是指《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所规划的 287 平方公里核心保护区所构成的控制区,保护范围明确与三县核心城区的管理范围分开,不会与涉库县城区管理、建设产生冲突。

二是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起草过程中,有部分单位认为,《条例》应对规划、管理、保护相关禁止性条款一一设定处罚条款,以便实际操作。考虑市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创设处罚制度的权力有限,同时受篇幅限制,一般只能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进行归纳整理,并作出指向性规定,更具体详细的处罚细则宜在相关对应的地方规章中去规定,以更好地保障《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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