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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实施办法

时间:2017-10-26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见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四条  代表约见的事项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且属于被约见人职权范围内的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有关事项;

(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有关事项;

(七)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实事求是,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应当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及时向代表作出说明。时间均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单位及新闻媒体参加。

第八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市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县(市、区)国家机关负责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特殊原因需同时约见多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要求被约见人限期办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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