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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监督要创新三个机制

时间:2015-06-10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新形势下有效开展人大工作,特别是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认清新形势,适应新要求,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在三个方面创新机制。

        一、在突出重点,选好监督内容与环节上创新机制

        司法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人大要对司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可能也不可行,因而必须选择司法工作最为关键、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社会反映最为强烈的工作环节作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切入点,突出重点,加强监督。为此,必须进一步注重调查研究,选准选好监督重点。一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及时参与或列席司法机关有关会议与活动,掌握和了解司法机关工作重点与工作动态;适时组织召开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席会、座谈会等,相互通报情况,听取司法机关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二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及社会各方面对司法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是加强与专业人士的联系,听取法律顾问、执法监督员代表、律师代表的意见要求。通过上述形式,把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人大司法监督重点,使人大司法监督更加有的放矢。

       二、在讲求实效,监督方式与方法上创新机制

        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借势借力、创新方式、用活方法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解决人大监督力量与专业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一是注重整合社会监督资源。人大在组织对司法机关的视察、调研以及执法检查活动中,注重吸收有法律专长的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和从事司法专业的人员参与,使人大在监督过程中,更便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提高司法监督的专业性、针对性,提高监督效率。二是建好监督工作社会联系点。选择确定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联系点,制定相关联系办法,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掌握司法机关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解决联系点单位提出的问题。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法定监督方式。人大开展司法监督,除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等常规手段外,还要针对群众关注热点以及存在的重点问题,及时采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等法定刚性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有关审议、交办意见的落实,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关切,进一步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实效。

        三、在形成合力,推动司法机关自我监督上创新机制

        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关系是宪法法律的规定,虽然监督与被监督的职责分工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宪法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司法机关而言,人大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必须推动司法机关把人大的外部监督内化为司法机关的内部动力,形成监督合力,才能提高人大司法监督质效。一方面要推动司法机关完善监督协调机制。推动各有关机关建立有效地监督衔接机制,把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党纪政纪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有效结合起来,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进司法机关不断改进工作,规范执法。另一方面要推进司法机关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把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作为重要监督内容,督促司法机关建立健全错案纠正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对案件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要依法启动罢免或者撤销职务程序。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丁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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