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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完善着手 杜绝屡审屡犯的怪圈

时间:2014-09-1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审计监督是我国目前非常有效的问题发现机制,审计和审计公开不是目的,不是终点,是纠错的手段和重要一环,客观公正、高效有力的审计是政府部门及其收支廉洁高效的重要保障。然而近年来,审计风暴成为审计通报,一些单位可谓年年审计年年犯,屡屡“上榜”却没有整改措施,不仅同一部门在同一问题上一犯再犯,不同部门被查出的问题也极为相似,何时走出这一“怪圈”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有三:一是预算编制不合理。预算部门的各种经费标准是如何编制出来的,依据是什么不清楚,导致经费定额脱离实际需求,实践中的违规列支现象频繁。二是预算编制粗糙,编制不规范,预算不透明,无有效监督,导致各种违规现象发生。如私设小金库的存在。三是预算缺乏法律性,政府过度干预预算执行,可以任意违反而无需承担责任,制度没有规定谁对审计问题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要改变屡审屡犯的怪圈,笔者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一是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着力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对预算的编制应翔实、科学、规范。细化预算编制,对每年的预算编制中收支都要细化到款级科目,同时对重点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使财政资金流向清楚明了。对预算执行实行动态监控,才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二是人大通过的预算就是法律,政府部门只能按人大通过的预算执行,如需更改预算,则必须报经人大批准,否则按违法论处。其一,对违反预算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其二,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之后进行责任归属,属于制度原因造成的,要考虑制度的完善,属于人为因素的,要按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制裁,并对审计出的问题“点名点姓”的充分公开。其三,整个预算过程,从编制到审批,执行都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和问责。

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问责机制。除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刑事问责外,还应加强行政问责。一是要依法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重复类似财政资金违法违规行为,要敢于使用重罚措施,将重罚成为整改问题的“杀手锏”,加大违法成本。二是审计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时,应同时报告具体的行政问责处罚决定,并向社会公开,保证对发现的问题有回应、整改和问责。做到行政问责“零容忍”,才能收到规范管理的效果。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人大问责制。在每年的审计结果公布后,对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问责。根据人事任免关系,凡数是由人大任命的干部,一律由人大进行问责,并由人大或者常委会根据其整改情况决定该领导的去留问题,对于严重违纪或者屡次违纪的部门,可以考虑罢免一些主管领导的职务,让问题部门真正重视对审计问题的整改,并切实采取措施杜绝或者减少相关违纪现象的出现。

构建立法型预算监督制度。当前的审计监督仍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要走出屡审屡犯的怪圈,应构建立法型预算监督制度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为保证预算执行监督独立于预算执行的行政机关,将政府审计机关的预算审计资源和职能移至人大,强化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监督职能,使预算工作委员会成为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督的有力主体,对政府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向人大提交审计报告,对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依法实施问责的落实工作,对人大负责,向社会公开。

一言以蔽之,只有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了,严格执行了,各地各部门存在的问题才会越来越少,越来越小,才能使“年年审计年年犯”的问题远离公众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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