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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3-01-03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2年12月)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11月2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明带领下,内司委组成人员和内司委法律顾问一行八人到黄梅县人民法院,对该院及全市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参加了黄梅县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旁听,召开了黄冈市和黄梅县两级法、检、公、司法等部门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以座谈、查阅资料、旁听等形式,全面调研了全市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情况。

  现将调研的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全市推行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主要成绩与经验

  自2010年l0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行政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截止今年10月底,全市法院共审结规范量刑案件2011件2630人。一审案件上诉193件,上诉率为7.3%,二审维持原判178件,改判15件,改判率为7.7%。全市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3877件,占全部公诉案件的87.89%,法院判决采纳量刑建议3680件,采纳率为97.48%。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普遍大幅度下降,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均有明显上升,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一)领导重视,量刑改革有序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暨2009年在黄梅县法院开展以后,2010年10月,在全市全面推开,通过法院、检察院的大量实践,充分检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全市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在启动和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中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各类具体事务,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政法委的协调下,两级法院及时召开了政法部门联系会议,并形成了共识,初步建立起了有效的联系机制。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在准确把握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两高三部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和《开展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规范了量刑情节的使用尺度,为有效提高量刑规范化工作水平提供了清晰翔实的文本依据。在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过程中,政法各部门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等旁听量刑规范化庭审,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培训,量刑能力不断提高。为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实效,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始终坚持狠抓学习培训不放松,精心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精神实质。另外,市法院还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庭审观摩、庭审比武、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系统学习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文件规定,有效提升了审判人员的量刑能力。经过近两年的试行工作,全市刑事法官已经较为熟练的掌握了量刑规范化的相关程序,并能在案件的审判中较好的运用,有效驾驭庭审,引导诉辩双方在法庭调查量刑事实和量刑辩论中有序进行。检察机关、律师已基本掌握了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内容,有针对性的进行公诉和辩护,促进了量刑公正和均衡。

  (三)公平公正,量刑执法严格规范。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以来,全市法院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方法和步骤办案,认真扎实地开展15种犯罪案件的规范化量刑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量刑过程中,既注重继承传统量刑方法的合理因素,又注重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具体实践中实行“一案一人一表”,对量刑起点、基准刑、以及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分别填写,这种细化量化的方式得出的量刑结果准确度较高,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实现了量刑均衡。同时,坚持量刑公开,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强化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工作,针对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发表的量刑建议及理由,全面客观地阐释法院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通过量刑辩论环节及增强裁判文书说理,量刑过程以及量刑依据得以被社会各界所了解并理解,增加了判决的公信力,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黄梅县法院为例,该院从2009年3月至2012年10月共适用量刑辩论程序审结案件322件,上诉率仅为2.7% 抗诉率、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则均为0。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工程,只有采取积极而谨慎的策略,认真抓好宣传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赢得广泛而正确的社会支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导致民众对量刑规范化改革了解不够,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内容和意义知之甚少。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实际效果尚未引起社会各界的有效回应,选择典型案例大力宣传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量刑规范化工作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细致。不仅要收集与犯罪定性有关的证据,也要收集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要认真审查证据,全面分析各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才能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及提出相应的抗辩意见。这就需要公、检、法、司等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在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 司法队伍职业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部分司法人员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存在偏差。少数法官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限制了法官的刑罚裁量权,或多或少存在着消极抵触情绪。一些法官对量刑方法和步骤掌握不够熟练,将量刑规范化理解为简单的数学计算,未能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部分司法人员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太繁琐,严重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对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三、几点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切实增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规范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要正确认识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大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上来,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抓,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要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效,力求赢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抓住改革契机,全面提高司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法官和其他司法执法人员准确理解量刑规范化的精神实质,强化量刑程序意识,掌握科学量刑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对基层司法机关人、财、物的保障力度,努力解决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待遇偏低等问题,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提供人才和物质保证。要增强司法执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以公开保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加强司法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有效、外部监督有力。要充分发挥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加强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监督指导,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合力。量刑规范化改革涉及政法工作全局,必须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法各部门的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席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要提高法庭审理水平,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切实保障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充分、有效地参与到量刑活动中。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或部分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侦查机关要全面收集涉及量刑的事实及证据,为公正量刑、做好调解、化解矛盾奠定基础。检察机关要强化审查起诉工作,继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探索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注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依法规范提出量刑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和保障力度,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四)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仍处于试行阶段,需要不断总结完善。各级司法机关要及时总结试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报告上级有关机关。法院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成败的最终关键。法官应注重找出和归纳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通过审判实践来检验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罪名量刑起点的准确性以及各种常见量刑情节调节幅度的合理性。对没有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确定相应调节比例,积累经验,为修改完善量刑规范化文本提供参考。可以探索建立案例指导量刑制度,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量刑规范化的适用罪名,提升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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