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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人大如何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时间:2013-04-2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依法做好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对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县(市)人大常委会把加强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窗口,作为体察民情、通达民意的平台之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办法,有效地发挥了人大监督作用。

     在县(市)人大日常信访工作中,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难以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乡镇和个别部门领导对信访问题不够重视,存在对信访件反馈不及时或应付了事等现象,导致当事人对反馈不服,重复上访;二是扯皮现象多,增加了信访工作量;三是由于集体访和越级访往往更能引起领导重视,解决效果更快更好,因而让上访者产生只有集体访和越级访才有效果的错觉,故集体访和越级访不断增多;四是群众匿名信多,调查反馈难度大;有些信访户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足够的法律证据,致使信访问题难以解决;五是对信访老户、缠访户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促其息访罢访。

     
抓案件排查,建立健全预防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机制

       坚持经常性的摸底排查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和可能引发问题的上访苗头的分析预测,跟踪案件动态,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建立定期排查制度。一是定期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进行自上而下的排查;二是对越级访、缠访、集体访、异常访等涉法涉诉案件的重点人员进行摸排后由人大常委信访室备案;三是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做出预测,为领导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依据;四是从日常办理的信访案件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重点案件中分析、筛选、收集、汇总可能造成越级访案件的因素;五是把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群体访、多次重复访、过激行为访作为排查的重中之重,逐件制定解决方案,转办、督办,限期办结。

      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新发生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有接待,及时处理;根据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加强对社情民意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发现上访苗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上访案的发生。

   
抓处理互动,建立健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配合机制

      人大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健全涉法上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的作用。

      加强与“一府两院”信访部门联系。在以法律、政策为依据的前提下,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多支持。对一些经领导批示的重要涉法上访案件,采取联合办案的方式,县(市)人大组织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加大对重大涉法上访案件的查处力度,使一些重点疑难案件得到解决。

     加强同上级人大信访部门联系。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必须加强上下联系,形成监督网,不管经过哪级政府或司法部门处理,只要是违宪、违法的,都应置于各级人大监督之下。
加强同各工作委员会协作配合。在办理涉法涉诉上访案过程中,注意将涉及各工作机构对口监督单位的问题即时向各工作委员会反映,从而使各工作委员会能够通过涉法涉诉上访案发现相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促使其及时整改,既解决了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也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所属部门的监督。

     抓重点案件,建立健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机制
   
     把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群体访、多次重复访、过激行为访等作为上访重点案件,采取领导包案、坚持主任会议接待日、实行人大常委会讨论措施,加大案件督办力度,达到息诉罢访。

     实行领导包保案件制度。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带头处理重点案件,根据具体案件的紧迫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确定领导包保案件数量,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规程,包案领导即为该案的具体负责人。由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包案、阅卷、接谈了解情况,并组织人员深入分析案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领导包保案件要有谈话记录、处理意见等内容。对领导包保案件签订责任状,规定结案时间,做到包接待、包处理、包息诉罢访等。

     实行人大常委会讨论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要建立、健全重要涉法涉诉信访会商制度和疑难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督办。对上访人对原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单位意见较大或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案件,要求办案单位重新办理;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案情复杂,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由主任会议讨论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定,重新调查核实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妥善地解决处理疑难涉法涉诉上访,给上访人一个满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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