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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几点看法

时间:2013-01-03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对大部分县(市、区)人大及其工作者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更是一项急需抓好抓紧的工作。11月16日,武穴市人大常委会在该市花桥人大代表组机关选区开展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从代表述职后的评议、测评来看,选民的参与很积极、综合评价较客观,代表的态度很诚恳、整改措施较具体,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在此,就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这项工作,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要认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重大意义

  首先,代表向选民述职是完善权力行使监督机制的需要。我国目前地方存在的基本监督脉络是“一府两院”行使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权,各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人大,选民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基础。组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接受选民的评议,就是巩固和加强这个基础。因此,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代表向选民述职是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的需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代表一经产生,即参与集体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个人或组织的非法干预。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人大代表由于种种原因,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发言或很少发言做“哑巴代表”,闭会期间又不能很好的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疏于职守,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失职。而代表定期或不定期的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是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对保证代表恪尽职守,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起积极作用:它能促使代表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和应做的工作,努力奋发,给述职创造条件,不致在任期中懈怠无为;同时,它又是一种动力,能鞭策代表向选民负责,依法行使好职务。

  再次,代表向选民述职是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需要。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主体。代表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能否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关系到代表能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职能的问题。从武穴市本届市级人大代表的情况看,政治素质和文化层次都比往届高,但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又存在一定差距。从今年人代会和例会代表审议发言看,开会不发言的占一定比例,发言有独到见解的也比较少;提出议案、建议的质量还不够高,局部性、个别性的问题多,全局性、整体性的少。通过开展述职活动,可以促进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使广大代表进一步了解人民群众对自己的期望和要求,明确代表职务的份量,从而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工作上水平。

  第四,代表向选民述职是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的需要。市、镇两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选民汇报工作,让选民听取本选区所选举的人大代表述职并进行评议,把选举代表的权力和监督代表的权力结合起来,能够使选民认识到自己选出的代表是在替广大选民参政议政,是在行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进一步增强主人翁意识。从代表述职、选民评议代表、提出意见和批评的过程看,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体验和感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活动。这对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要把握好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关于思想认识的问题。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在大部分县(市、区)还处在探索和试点阶段,可能部分镇(乡、办事处)、人大代表及选民在思想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当前代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把代表述职与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对立起来;有的认为代表述职是“搞形式”,积极参与的意识不强;等等。因此,要大力宣传代表述职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应该说,代表述职与发挥代表作用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代表述职活动,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发挥代表作用,是代表述职活动的必然结果。代表述职活动,是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建设,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一个有益尝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代表要接受选民监督”这一法律规定的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运用和实践。

  第二、关于述职内容的问题。代表述职的内容,应该紧紧围绕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具体来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是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三是联系原选区选民,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向本级人大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四是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情况;五是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为选民做好事办实事的情况。

  第三、关于选民评议的问题。参加评议的选民,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评议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真诚地、善意地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各代表组述职评议领导小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正面引导,把握方向。防止评议只讲成绩不讲缺点的形式主义;还要防止少数人借评议之机搞个人人身攻击,发泄个人恩怨,甚至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总结经验,找到差距,评出干劲,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第四、关于代表整改的问题。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只是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要达到评议的目的,关键还是要抓好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否则,不但发挥不了述职评议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监督作用,而且还会严重挫伤述职代表迎评和选民参评的积极性。为此,代表述职评议的结果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落实:一是确定等次。通过民主测评,将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确定等次,分别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二是落实整改意见。选民或选举单位在述职评议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向代表反馈,督促其整改,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三是实行奖惩。对被评为优秀者,市人大常委会和镇处人大要大力宣传,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不称职或整改不积极及拒不落实整改意见,选民参评代表反映强烈的述职代表,可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

  三、要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大范围推广、实施

  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均对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选民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如《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又如《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作为一项选民监督人大代表的工作,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作为一种对代表实施监督的最直接、最有效形式,是有必要进行大范围实施、推广并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

  一是要学习经验,开展试点。要深入学习、借鉴、汲取各地先行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加以创新,并找好典型,做好试点。

  二是要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要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找出问题与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逐步在小范围内施行。

  三是要总结经验,全面实施。在不断丰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代表向选民述职相关制度,在所有人大代表中全面实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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