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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不能仅止于公开

时间:2013-04-2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财政分配如何做到公平、公正?笔者以为,首先还是要从源头抓起。要预防和惩处预算单位的违规行为。二是要按政策法规办事。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部门预算时不能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规则


      近日读报得知,各地新一届政府十分注重抓紧抓好财政预算公开,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也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然而,财政预算仅仅要求公开是不够的。公开只是第一步,其重要价值是让纳税人明白政府把钱花在了哪里,以利于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防止腐败。

      公开并不意味着公平。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歧视对待。

      大凡吃过“财政饭”的人都知道,眼下的部门预算的确是不太公平的。权势部门和弱势部门、有收费职能部门和无收费职能部门之间的差别都很大。2004年,审计署曾对45个中央部门决算进行过抽查,发现其基本支出人均水平高低相差10倍以上,存在苦乐不均现象。这恐怕也是造成中央各部门一度迟迟没有公开“三公”经费支出的原因之一。这种现象在地方更为严重。比如说,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各预算单位之间,由于其工作性质不同,收罚职能也存在很大差别,势必造成单位之间非税收入差距悬殊过大;加之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并没有彻底改变单位的利益分配格局,固化了单位的既得利益,因此难免造成部门之间支出水平差距悬殊。

       这就需要地方监督机构把关。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财政预算的权力,这个权力用好了,可以推动改革,推动社会进步。现在很多民众期待的改革久推不动,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受阻于既得利益,得过且过,改革缺少正面推动力。2009年3月,河北省承德市政府的预算报告因为行政内部开支预算充足、却无钱给教师发工资,被人大会议两次打回修改。在市政府压缩行政开支预算、增加民生预算7000万元的情况下,预算报告才获通过。这一“破冰之举”曾轰动一时。应该说,近几年地方人大对政府的预算审议、批准和监督的权力不断加大,但真正能够做到像承德这样敢对政府的预算说“不”的实属罕见。

       长期以来的政府主导型预算模式,导致人们对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认识不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力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不少地方的人大预算监督仅仅是履行法律程序,偏离了法律的规定指向。预算权的核心是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权力和监督审查批准后的预算执行的权力。而预算审批权又称为预算议决权,预算执行监督权则是审批议决权的必然延伸。如果预算只有审批议决,而没有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则必然导致执行权的滥用,审批决议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要正确认识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有创新才会有突破。

       公开并不意味着公平。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歧视对待。

      大凡吃过“财政饭”的人都知道,眼下的部门预算的确是不太公平的。权势部门和弱势部门、有收费职能部门和无收费职能部门之间的差别都很大。2004年,审计署曾对45个中央部门决算进行过抽查,发现其基本支出人均水平高低相差10倍以上,存在苦乐不均现象。这恐怕也是造成中央各部门一度迟迟没有公开“三公”经费支出的原因之一。这种现象在地方更为严重。比如说,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各预算单位之间,由于其工作性质不同,收罚职能也存在很大差别,势必造成单位之间非税收入差距悬殊过大;加之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并没有彻底改变单位的利益分配格局,固化了单位的既得利益,因此难免造成部门之间支出水平差距悬殊。

      这就需要地方监督机构把关。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财政预算的权力,这个权力用好了,可以推动改革,推动社会进步。现在很多民众期待的改革久推不动,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受阻于既得利益,得过且过,改革缺少正面推动力。2009年3月,河北省承德市政府的预算报告因为行政内部开支预算充足、却无钱给教师发工资,被人大会议两次打回修改。在市政府压缩行政开支预算、增加民生预算7000万元的情况下,预算报告才获通过。这一“破冰之举”曾轰动一时。应该说,近几年地方人大对政府的预算审议、批准和监督的权力不断加大,但真正能够做到像承德这样敢对政府的预算说“不”的实属罕见。

      长期以来的政府主导型预算模式,导致人们对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认识不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力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不少地方的人大预算监督仅仅是履行法律程序,偏离了法律的规定指向。预算权的核心是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权力和监督审查批准后的预算执行的权力。而预算审批权又称为预算议决权,预算执行监督权则是审批议决权的必然延伸。如果预算只有审批议决,而没有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则必然导致执行权的滥用,审批决议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要正确认识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有创新才会有突破。

      公平也不意味着公正。公正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维护正义,防止徇私舞弊。

      财政实行的是二次分配,讲究的是公平。但公平不等于公正。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以及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将政府财政预算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财政预算。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是人情大于法,或者关系大于法。这就有了“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之说。而这方面的问题恰恰就表现在专项经费的审批上。

     比如说,前几年,各地查处违规购买小汽车的案例比较多。特别有一例让人记忆犹心:2006年年初,位于黄河岸边的某国家贫困开发重点县违规购买了总价值100多万元的8辆小车,其中两辆严重超标。既然是国家级贫困县,那肯定是吃财政补贴。既然是吃补贴,那又哪来这么多钱买车?不容置疑,是向上级伸手要的。上级的钱真的就那么好要吗?可能有人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哪些经费可以拨哪些经费不能拨,其走向往往是由手握审批权和少数利益圈子里的人决定的。

     一个时期以来,将工作关系演变为人情关系,拨人情款、关系款的还大有人在。有的甚至利用这种关系内外勾结、假公济私、行贿受贿。其案例也屡见不鲜。2006年4月,《瞭望新闻周刊》曾刊登一篇题为《科研造假的体制警示》的文章,就直言不讳地声称:“有的科研项目经费至少拿10%打点关节”;“一般一个专家的回扣率为项目申请费用的2%-5%”。有道是,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如此一来,面对触目惊心的“三公”消费,也就见怪不怪了。

      财政分配如何做到公平、公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以为,首先还是要从源头抓起。要预防和惩处预算单位的违规行为。这得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阳光操作,提高部门预算的透明度。特别是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专项经费支出,要向纳税人公示,防止“细菌”浸入。二是要按政策法规办事。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部门预算时不能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规则,健全监督机构,加强绩效预算的审查监督,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其次,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诚信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也至关重要。提倡厉行节约,严控“三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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