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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建立司法机关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时间:2013-01-03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查办大案要案、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况,加强司法监督,青州人大建立了司法机关重大案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司法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案件的范围包括:市公安局所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火灾、爆炸等治安与灾害事故;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市检察院查办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机关中担任实职的正科级领导干部案件;司法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违法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重大渎职案件。市法院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情况;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判决及执行案件;易发生矛盾激化、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可能引起集体上访的案件。市司法局查办的公证人员被撤销职务的案件;律师被停止职业三个月以上和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案件。同时包括,上述司法机关查办的涉及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犯罪案件;市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了解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案件及重要情况。

  司法机关要由专人负责重大案件报告工作,以大要案报告、摘报或简报等书面形式,市公安局应在案件、事故、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市检察院在立案后及时报告;市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结后,民事、行政案件在收案后,执行案件在执行前,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在事件出现苗头时报告;市司法局在公证人员及律师处罚前,及时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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