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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稳 依法行政

时间:2013-06-1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着行政生态的急剧变化,行政执法面临着不少新的情况、问题和挑战,法治权威在不少执法领域受到削弱,衍生出不少新的矛盾和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最主要也是最可靠的,还是要走依法办事的路子。但从实践层面考察,对于“涉稳”案件,有的执法部门也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确实也能够化解一些矛盾和冲突。其中有些做法是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的产物,如“领导批示”、“花钱买太平”、“打折式处罚”(法定标准下予以处罚)等等,这些措施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很有效果,但是由于法律边界不断被破坏,致使法治受到影响,导致了更大的问题。近年来,在执法领域流行所谓“有法无法”(有法律而无办法解决问题)、“无法有法”(无法律而有办法解决问题)的说法,反映了执法者的这种矛盾和困境。执法中的本位主义、实用主义、机会主义逐渐占了上风,行政执法走形是必然的结果。

       从执法人员的角度考察,他们在执法中不能严守法律底线,主要原因之一是其行为选择的结果。一些执法人员存在“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消极心理,唯恐引发“不稳定”事件,宁愿不作为,不敢有所为。这种思想的产生,与考核机制、问责机制的不够完善有一定关系。考核标准和指标的设计不够科学,有时反而带来“逆向”思维的后果。比如,有的单位让被处罚人对执法者提意见、打分,这种做法对执法者激励和执法权威树立都有害无益。有很多所谓“错案”,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现在处理的方式往往是,问题产生后有关部门便不问青红皂白唯执法者责任是究,快速处置问责,以至于执法人员认为职业安全没有足够的保障,因此执法时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安全与利益的保护。

       从执法形态方面考察,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阶段式执法成为首选的执法形态。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领域,比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在目标考核与法律规定之间,在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在情、理、法之间,在公众意见和法律规定之间,行政执法人员往往首鼠两端,行政执法公信力下降。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依法办事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人大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要特别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必须特别注意,坚持依法处理涉稳案件,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维护法治权威,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说,“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依法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在个案层面预防“引燃”不稳定因素,同时在维稳中坚持依法处置。必须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切实群众解决问题,要改革信访处理问题的方式和程序,处理好信访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信访不能代替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推翻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论,信访更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在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应遵循法治原则;如果涉及政策问题,应遵循法治精神;应以司法程序审查司法决定,而不是采用行政程序解决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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