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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黄冈要重点发挥好三个方面的作用

时间:2013-07-24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发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号召。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他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描绘了更加清晰的蓝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指明了前进方向。

      建设法治中国,责任主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动力在人民群众,重点在地方,难点在基层。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建设法治黄冈,是我们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笔者认为,我们建设法治黄冈,就是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开展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实现党委依法决策、人大依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各行各业都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最终实现全市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取决于党委、人大和人民群众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第一、党委的领导、支持和模范作用是建设法治黄冈的关键所在。建设法治黄冈涉及面广,层次复杂,阻力和困难很大,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党委在这项工作中要发挥关键性作用: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主动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及时研究、回复人大常委会党组有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提出指导性意见。二是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大力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这项工作。党委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重视人大常委会在建设法治黄冈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要主动帮助人大常委会协调同各方面的关系,消除阻力和不利因素。三是要充分发挥全体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委要号召、组织共产党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掀起一个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为建设法制黄冈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彻底肃清“人治”影响,坚决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在建设法治黄冈实践活动中作表率。这不但是有没有法治观念的问题,而且是党性强不强、政治过不过硬的问题。

     第二,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是建设法治黄冈的重要保证。首先,人大常委会是建设法治黄冈的主体机关,必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动员和组织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全社会贯彻宪法和法律,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为实现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奋斗。其次,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以监督权为核心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要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依法行政等作为重点监督的内容,督促“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防止滥用权力,遏制违法犯罪和腐败现象滋生。要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人大决议决定的形式,把“六五”普法、依法治市、依法治县、法治建设推向深入。要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依法重点行使好监督权,为建设法治黄冈保驾护航。

     第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是建设法治黄冈的力量源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力量。因此,建设法治黄冈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其主人翁作用。要在全市公民中大力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其了解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黄冈与经济文化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进而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使命感,并通过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实践活动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尊严,为建设法治黄冈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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