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立法当以民生为本

时间:2013-06-15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日前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强调,“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

       去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反复提醒我们,要切实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法规立项工作中牢记“民生”二字,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握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切入点。

       然而,这恰恰是地方立法工作的“短板”。比如说,在一些地方出台的各种名目的收费中,披着地方立法外衣的有相当一部分。而且,地方立法设定收费,常常并不规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对收费后的管理和使用一般也没有详细规定,这就使政府部门有条件从收费中获得较大的利益。据6月17日《人民日报》披露,“各类行政性收费已超过企业营业收入的1%,收费项目名目繁多”。看来,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的现象十分严重,有必要认真研究,及时予以治理。

       地方立法,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按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把本地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上升为法律规范。可以说,每一件民生立法的出台,承载着老百姓现实和迫切的生活愿景。为此,应充分着眼民意基础,体现民意诉求。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吸收社会各界参与。应将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切入点从以往参与起草阶段提前至法规立项阶段。努力做到把好关口,做好对接,争取在法规立项工作中最有效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了法规草案制定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增强法规草案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还有必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借助外力解决立法难点。在立法过程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规定、措施,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就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本地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同时,法律还要得到公众广泛的认同,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而法律能否获得公众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质量。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的永恒主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为切实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但愿有更多的法律精品问世!
   

© 2020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