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未成人从宽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3-06-0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制度、自由刑制度、特殊群众从宽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也从完善民生的刑法保护角度,将醉驾、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划入了犯罪圈。应该说,以上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刑法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促进了刑法的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在此,笔者就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特殊群体之一的未成年人的从宽制度改革,谈一些浅显的看法。

        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施行之前,刑法对未成年的从宽制度主要有三点:第一点就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只对八种特定的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第二点是对于不满18岁的人,包括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依法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都要从宽地来适用,应当从轻减轻来处罚。第三点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一概不适用死刑。

        综合以上三点,应该说我们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的这个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已经具备了,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刑法修正案(八)在这个方面作出了一些改进,一些改革:第一点是规定不满18岁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第二点是对于未成年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规定,一定要适用缓刑;第三点是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就是轻罪的这样的情况,不是很严重的犯罪情况,免除了前科报告制度。

        针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我们国家包括世界各国都是实行以教育挽救为主、以惩罚改造为辅的方针,以上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制度的修改,是对贯彻执行这一方针的一种深化,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和科学化,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然而,在对未成年人从宽制度修改、深化、完善进而实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惩治措施的进一步从宽,是否会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进一步泛滥?是否会导致能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加?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范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未成年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作用,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通过正面引导、反面震慑的方法,切实加深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后果及危害的认识。要适时将刑法等法律知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方式引入高中、初中甚至小学的教材和课堂,让未成年人从小就接受违法犯罪知识的熏陶。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文化教育程度。一方面,要切实去除社会上尤其是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读书无用论”这种消极观念,真正使家长认识到知识、文化是孩子们健康成长、快速成才的最重要途径和法宝,让孩子们在学校这一知识的乐园中度过人生中最重要的成长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使用未成年人务工的市场主体的打击力度,杜绝使用未成年人务工现象,以此来“逼”未成年人待在学校,“逼”家长把孩子送进学校。

        三是要进一步创新未成年人管制服刑期间的教育方法。在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而进而受到管制、关押期间,对其应进行以类似于课堂教育为主、强制性惩处为辅的温和性教育方式,尽可能多地通过宣传讲解法律知识的讲授型教育和现场了解成年人违法犯罪后果的刺激型教育,使未成人逐步自觉地转变自己错误思维和观念。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要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法加大对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能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的惩治打击力度,提高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防止负完全刑事责任人借未成年人之手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2020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