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提高排污费”并非长久之计

时间:2013-07-09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谢旭人委员说,“对于第33条的修改,建议适当提高排污费,增加污染排放成本,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对此,有必要认真作一番探讨。

      其一,如果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无疑将进一步增加相关行业企业的负担。此前,据人民日报对全国2400多家上市公司调查显示,“部分企业上交税费超净利润5倍”。这种“竭泽而渔”的作法若不能得到尽快改变,企业不堪重负,稳增长将成为空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企业减负工作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职能转变等紧密结合,更加注重顶层设计,更加注重协调配合,更加注重长效机制,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在规范涉企收费等方面创新工作内容、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因此,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不符合“减负”策略。

      其二,按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各地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若再加码,行政干预的力度将会更大。比如说,从2007年10月1日起,湖北省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这一号称“开全国之先河”的“创造性改革”,并没有彻底扭转排污费征收的颓势。有的地方出台的“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土政策,影响了排污费征收。五年来湖北省累计征收排污费24.81亿元,仅比江苏省2012年一个年份的入库额21.36亿元多3.45亿元。即使江苏省征收的排污费总额连续12年名列全国第一,也依然存在企业偷逃排污费的现象。2012年,江苏省对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开展专项稽查,仅此一项就追缴排污费近5000万元。

      其三,排污费征收的越多,就越陷入“保机构运转和养人”的怪圈。按规定,排污费取之于排污,用之于治污。但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因为有排污费收入,一些地方的环保局成了创收余地大的“好单位”,人员严重超编。据河南省的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足见一些地方对排污费的认识何等差劲!你把排污费当“饭”吃了,治污又拿不出钱,也难怪一些企业变着戏法儿偷逃排污费。这么说来,排污费的征收并非标准过低,而是“收非所用”。既然如此,还有必要继续提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吗?

      退一步讲,无论把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提到多高,企业的经济责任也是“有限”的。而要想让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就必须放大其“无限”责任——加大违法成本,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予以双重遏制,这才是修法的重点。至于排污费,从各地目前的征管实际情况看,眼下最要紧的,就是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实现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严格专款专用。倘若如此,排污费才“不辱使命”。

      从长远看,也是站在财税改革的角度看,与其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重新设计费率、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倒不如静下心来认真研究出台环境保护税。我们要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就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势必带来税负整体水平的增加,鉴于当前中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现实,落实好结构性减税至关重要,可以考虑减免其他税收,在整体税负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税制结构优化。

© 2020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