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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跟踪监督 力求监督实效

时间:2013-07-08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跟踪监督作为人大监督方式的一种创新,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为提高监督实效对其他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等情况的监督。《监督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跟踪监督是人大监督的特点决定的。通常来说,人大监督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况且人大监督的往往都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必然有个过程,这使人大监督效果的显现在时间上有个延迟效应。如果人大作出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后,敢于跟踪,善于跟踪,“一府两院”对人大监督建议会更加重视,人大建议要求会落实得更好,人大监督就能出成效,否则人大建议要求可能会受各种因素影响而难以落实,甚至“石沉大海”。跟踪监督往往就一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连续、不间断的监督,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作的推进过程,更容易把握监督的关键环节,使人大监督有的放矢,由“虚”变“实”,监督更具体、更到位、更有效。

       开展跟踪监督,要强化监督意识。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人大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往往支持配合较多,刚性监督较少,权力机关最高层次监督的权威得不到体现。“人大要有地位,必须要有作为”,人大应有对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依法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监督,敢于对事关全局、事关民生的重点问题盯住不放,监督到底。“一府两院”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目的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是为了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因此,对人大确定的跟踪监督议题,“一府两院”要在思想上、行动上引起高度重视,积极予以配合,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保证人大监督意见落实到位。

      开展跟踪监督,要找准监督议题。人大监督的重点往往都是关系本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受各种因素制约,人大很难对所有的重大事项都实施跟踪监督,这就要求我们从中认真进行筛选,找准监督议题,把真正关乎发展、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列入跟踪监督范围。然而,这些问题往往涉及面较广,解决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必须长期进行跟踪监督,时间短则一二年,长则一二届,这就需要有不见成效绝不摆手的信心和决心,综合运用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问效到底,促使问题的最终解决。

      开展跟踪监督,要落实监督公开。《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要求人大的监督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能列入人大跟踪监督范围的,肯定是也应该是人大一项重中之重工作,因此要善于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全面公开跟踪监督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效果。要加强对人大跟踪监督活动的宣传,及时将整改情况及各类通报,向社会公布,通报表扬好的,批评差的,促使决议、决定、审议(评议)意见办理落实到位。对重大监督活动还可以连续追踪报道,以增强跟踪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总之,要善于把权力机关监督同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切实增强监督效果,有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开展跟踪监督,要力求监督实效。人大开展工作监督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推动发展;如果半途而废,虎头蛇尾,流于形式,往往会无功而返,这样的监督等于没有监督,甚至还不如不监督。因此,对看准的问题,选准的议题,一定要盯住不放,敢于挺直腰板,坚持跟踪到底。然而,许多问题难以通过一次审议、视察和检查就能彻底解决,需要多次的、反复的监督,通过“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方能推动问题解决,特别是对一些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会议督办、专题督办、视察督办、分工督办、反复督办轮番进行,限期解决;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可实行票决;票决不满意的,责令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也可视情依法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等方式,或作出相关决议、决定,追踪问效,着力使每一个监督议题都议有结果、督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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