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时间:2013-09-13 来源: 作者: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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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阶段尤其独特的优越性,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然而,在基层的贯彻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就人民代表代表制度在县级行政区域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谈几点个人浅显的看法:
一、代表选举形式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在现实中,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表面上是直接选举,实质上却是间接选举。就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来说,基本上是由县、镇、村三级领导机关按照规定指标指定的,下派的县直机关领导和村干部占比高、而普通群众占比低。人大代表候选人不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谈不上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的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同时会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选民往往对一个地区人大代表不了解,甚至不认识,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直接监督,也就更难说罢免代表了。
二、代表素质次要化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注重代表的广泛性,在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注重各种代表的结构比例,如少数民族代表、女性代表、一线工人代表、军人代表的比例等等,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政党、各行业都有自己权益的代言人。这样广泛的代表性,有利于反映和集中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意见,同时也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国家权力。但有时为了达到比例,就硬性下达指标,指定人选,这样使选民对代表没有了挑选余地,结果是:一方面选民对选举代表失去兴趣,另一方面选出的代表中有许多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同代表本身要求所担负的职责不相适应,导致人大决策有时流于形式,以致人大代表被称为“橡皮图章”、“表决机器”;且大多数代表出于对国家、对党和政府朴素的热爱情感,认为只要是党和政府的提议,就应该坚决拥护,处于一种无所作为或盲从的心理状态之中,继而也就造成了人大决定形式化。
三、代表职务荣誉化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说,任何有政治权利的人只要具备条件,不论职业,都可以被选为人大代表,且不脱离生产和工作。“由于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的选定不是从代表本身的角色出发,而是根据其工作成绩和政治表现来决定”,一般都是将各行各业的优秀人物作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这些人当选为人大代表使人们甚至人大代表自身都产生了对代表意义理解上的偏差,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业务先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荣誉,而没有真正将人大代表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没有充分意识到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因为人大代表身份的荣誉性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非经人代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得豁免权,一些人妄图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进行违法犯罪勾当而不受法律制裁,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
四、代表履职短暂化
我国人口基数过大,人民代表也出现数量众多的现象。此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一年一次,且会期短,尤其是县级人大代表代表会期一般是三至五天。由于人数多和会期短,全体会议审议议案,代表根本不可能充分发表意见,大多数代表均没有在大会上的发言机会,因此只能采取代表团和小组会议的形式来审议议案。这样虽然解决了时间问题,但不便代表们广泛、直接地交流,只能按地区划分小组在小范围内进行交流。同时,人大代表又大多来自工作第一线,本身工作繁忙,业余时间较少,导致有的代表对法案或议案中的情况还未来得及了解,更难以对提案或决议进行全方位审查和广泛调查、收集群众意见,在这种情形下对国家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其结果可能是相当草率的。